湾创ETF :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22:12:30 中财网
原标题:湾创ETF :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湾创ETF

基金主代码

159976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11月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
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0年1月17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1月17日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
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10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
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
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
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
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 T 日为该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 日日
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5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
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
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
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 T 日进行申购,如 T+1 日
至 T+2 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
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 T+2 日交收;如 T+1 日至 T+2 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


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 T+3 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
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 T+3 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
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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