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 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11:56:23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 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
汇成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9年
11月
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9]2240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
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
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
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
资产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
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本基金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可能因为短时期内
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申购或赎回操作,而造成投资比例未能达到或者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或者因资产急于兑现而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
外,本基金也存在因特定机构投资者大规模赎回,使得基金规模过小而不能顺利开展投资甚
至清盘终止运作的可能。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直到下一开放期方
可赎回。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
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汇成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及

广发
汇成
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汇成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
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本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
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
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一年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
的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广发汇
成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邱春杨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
金管理人
60.593%

15.763
%、
15.763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执行董事,兼任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
事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一届
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

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金融学
会副会长,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
融运行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
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亚
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国企分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曾
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
女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
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
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
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
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
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窦刚
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志辉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7

12
日至
2018

10

29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17
日至
2018

12

20

)
、广发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

29
日至
2019

4

10

)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3

13
日至
2019

6

26

)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18
日至
2019

10

18

)
、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18
日至
2019

10

18

)
、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18
日至
2019

11

22

)
。现任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2

6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18
日起任

)
、广
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30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明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1

29
日起任职
)
、广发招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9

1

18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3

14
日起任职
)
、广发汇优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12

23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
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
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宏
观策略部副总经理毛深静女士、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中期

年度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
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
0755—
83199084


传真:
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
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
易(股票代码:
3968),
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本集团总资产
71,931.8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9%,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
12.6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
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3人。

2002年
11月,经
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
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
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
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
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
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
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
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
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
3月招商银
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
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
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
北京分行行长;
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7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
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
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
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
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本基金暂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电话:
020-89899073


传真:
020-89899069 020-89899070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电话:
010-68083113


传真:
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
021-68885310


传真:
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进
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20-89188970


传真:
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10、
29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
020—
37181388,
38783066


传真:
020—
37181333


经办律师:
梁晓惠,杨琳


联系人:
梁晓惠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9年
11月
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9]2240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一年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
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一年
后的对应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

非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
基金自
2020年
1月
17日至
2020年
4月
16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直销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的最低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1000万份。







、基金份额类别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对应
认购费率为
0.6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
,00
0
/

1+0.60%
)=
9,940.36



认购费用
=
10,
00
0

9,940.36

59.64



认购份额
=

9,940.36

5

/1.00

9,945.36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

直销
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

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非直销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
非直销
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
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
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非直销
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

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注册登记机
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