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惠明定开纯债债券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2020/01/14)
原标题:大成惠明定开纯债债券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2020/01/1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具体 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20 20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 20 年 2 月 18 日 17:00 止(以本通知列明的公证机 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 室 邮政编码: 100035 联系人: 吕婧 联系电话 : 400 - 888 - 5558 , 010 - 88009300 传真: 010 - 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 20 年 1 月 17 日,即该日在本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 w.dcfund.com.cn ) 下载等方式 下载并打印 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 (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 第五章节 规定 的 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投票。受托人 (或代理人,下同) 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 “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 1 、纸面方式授权”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 20 年 1 月 20 日 起,至 20 20 年 2 月 18 日 17 : 00 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 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 室 邮政编码: 100035 联系人: 吕婧 联系电话 : 400 - 888 - 5558 , 010 - 88009300 传真: 010 - 85252282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 www.dcfund.com.cn )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 、 纸面方式授权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 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三 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2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 式可参考附件 三 的样本)并 在授权委托书上 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 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 、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 1 )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 时间在 最后 的 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无效授权 ; (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 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无效授权 。 ( 3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 自身 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 自身 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 、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 )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20 20 年 2 月 18 日 17 : 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 2 )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 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 )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 )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 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 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 直接出具 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各自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 决权。本次议案按 特别 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召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 教姣 联系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5558 网址: www. dcfund .com.cn 2 、 监督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 010 - 65543888 - 8066 邮政编码: 100027 4 、 见证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 、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一月十四 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大成 惠 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 及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和《 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 经与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将大成 惠 明 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具体 转型方案请见附件 四 : 《关于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 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转型的 具体事 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关于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实施转型,并 对 《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二: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帐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否则表决票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 年2月18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帐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惠明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大成惠 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开放式” ,并相应修改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等相关内容。 (三)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 种投资策 略,构建资产组合。 1 、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 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 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 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 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 、信用债券投资策 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 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 差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 1 )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 密切相关。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 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 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 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 2 )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 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 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3 、收益率利差策略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信用债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 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 1 )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 2 )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 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4 、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 1 )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 2 )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 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 3 )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 / 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 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5 、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 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 1 )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 2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 3 )价值低估的品种; (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6 、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3 、投资限制 (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5 )、 10 )、 1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四)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正式转 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开放日 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发布的相 关公告。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和转换转出。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 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 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本基金选择期期间,对于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免收赎回费用。 四、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 为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相关公告。 六、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要求如下: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关于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运作方面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 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 备。 七、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我司已对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 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议案公告后,我司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 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 通,避免基金 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调整章节 《大成 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大成惠明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惠明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惠明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惠明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 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 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惠明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大成 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存续期: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大成惠明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2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4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至 18 个月后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5 、开放期: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 入开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 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 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以 18 个月为 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一、基金名称 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业绩。 至 18 个月后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 为准。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进入下一封闭 期,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 绩。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四部分 删去“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增加“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增加内容如下: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9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2021 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6 日生效。 20* * 年 ** 月 ** 日至 20* * 年 ** 月 ** 日,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惠明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申购和 赎回设置、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和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 * 年 ** 月 ** 日起,原《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删去“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增加“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增加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 放期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开放期结束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