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增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13:45:59 中财网

原标题:国联安增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国联安
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
20
20
年第
1

)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8

9

21
日证监许可
[2018]153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


价格
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工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
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


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价差风险、杠杆风险、展期风险和CTD券


(最便宜可交割债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9日,此次招募说明
仅对“三、基金管理人、(二)主要人员情况、4、基金经理”部分的信息进行
了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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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
................................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十七、风险揭示
................................
................................
................................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12

一、绪言



国联安
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
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
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增裕一年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
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9.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40.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并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
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
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
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
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
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
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
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2017

3
月底退休前,历
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投资
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裁、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
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
投资主管、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
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

2016

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
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长助理、党组
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
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
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野村证
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
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
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

商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



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
部资深行政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1
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

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
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
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
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
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
事、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欧阳健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2

9
月至
2016

2
月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担任利率及衍生产品交易主管。

2016

2
月至
2018

5
月在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部门执行董事。

2018

5
月加入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

FOF
投资部总经理。

2018

6
月至
2019

7
月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8

11
月起兼任国联
安增富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9

5
月起兼任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
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郑海峰先生


2018

11
月至
2019

05



沈丹女士


2018

11
月至
2020

01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
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王超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
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
FOF
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
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
部门总
经理级
)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
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
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3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13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3324.3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
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客服电话:
02
1
-
38784766

400
-
700
-
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黄娜娜


网址:
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
黄娜娜


电话:
021
-
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8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3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18年11月22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份基金份额5,009,999,000.00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户。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8

11

22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开放期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
期限。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从基金托管账户
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



每笔
1,000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
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
,
000
.00
元和
1
,
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
,
000
.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6
0
%




净申购金额=
10
,
000
.00
/

1

0.
60
%


9
,
9
4
0
.
36
(元)


申购费用=
10
,
000
.00

9
,
9
4
0.
36

59.64
(元)


申购份额=
9
,
9
4
0.
36
/1.120
0

8
,
8
7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
000
.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6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0
元,可得到
8
,
8
75.32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
,
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
,
000
.00
元。



申购费用=
1
,
000
.00
(元)


净申购金额

10
,
000
,
000
.00

1
,
000
.00

9
,
999
,
000
.00
(元)


申购份额=
9
,
999
,
000
.00
/1.120
0

8
,
927
,
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
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0
元,可得到
8
,
927
,
678.5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
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1,03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个人投资者申购;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

"

2(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