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100 : 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制造100 : 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1月17日 公告日期:2020年1月14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7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 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9年10月30日刊登 于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简称:嘉实先进制造100ETF 3.场内简称:制造100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870 5.申购赎回代码:515871 6.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20年1月1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71,498,890.00份。 7.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20年1月1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31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71,498,89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17日 11.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请见《嘉实 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相关内容。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9]1765号 2.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公开发售。投 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9日,网下现金认 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20个工作日,网上现 金认购发售3个工作日。 7.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 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71,498,890.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 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 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9年12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18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 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71,498,890.00 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 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12 月5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2月5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71,498,890.00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 定书【2020】4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1月17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场内简称:制造100 5.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8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6. 申购赎回代码:51587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的相关内容。 7.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71,498,890.00份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 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0年1月10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4,188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64,827.82份。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0年1月10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71,498,890.00份,机构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21,30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78%;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69,377,58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99.22%。 (三)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0年1月1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 李星影 4,873,160.00 1.79% 2 李岩 3,000,000.00 1.10% 3 李彩风 3,000,000.00 1.10% 4 魏松江 2,100,000.00 0.77% 5 闫美珍 2,000,000.00 0.74% 6 张金波 2,000,000.00 0.74% 7 刘波 1,999,000.00 0.74% 8 徐甘霖 1,600,000.00 0.59% 9 应斐 1,500,000.00 0.55% 10 樊宏伟 1,500,000.00 0.55% 合计 23,572,160.00 8.6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雷 总经理:经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27楼09-14单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123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3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 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 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 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 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764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51人、硕 士学位464人、学士学位223人、其他26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6、基金管理人简介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5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 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 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 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H股指数(QDII)、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 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 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 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 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 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 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 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 实3个月理财债券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 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 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 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 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 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 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 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 混合、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 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 实中关村A股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 券、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 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 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 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 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股 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 实瑞享定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 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 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养老 2040 混合( FOF)、嘉 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1-3政金债指数、嘉实养 老2050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 本面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 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直先生,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2017年12月26日起担任 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30日起任中创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起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 策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起任嘉实中证主要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起任嘉实中 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起任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9月28日起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9月28日起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1日起任嘉实新兴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5日起任嘉实先进制造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金猛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 职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工作。 2014年9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量化投资部。2018年9月20日起任嘉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0日起任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起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日起任嘉实中证新兴 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 月28日起任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5日起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峰先生,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北京 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外 汇与衍生品交易员。2015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投资部 基金经理。2019年4月2日起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9月26日起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起任嘉实中关村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起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起任嘉实富时中国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起任嘉实富时中国A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日起任嘉实中证新兴科 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 月5日起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二) 基金托管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438,779.124万元 托管部门联系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6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722只,QDII基金42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 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 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 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四)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 系 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 月10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 下: 项 目 2020年1月10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8,545,424.70 结算备付金 2,231,517.91 存出保证金 56,928.1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32,634,787.48 其中:股票投资 232,529,787.48 债券投资 105,000.00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101,786.22 应收利息 6,635.00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90,577,079.4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4,441,421.38 应付管理人报酬 38,518.17 应付托管费 7,703.63 应付交易费用 143,544.91 其他负债 31,904.08 负债合计 4,663,092.1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71,498,890.00 未分配利润 14,415,097.2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5,913,987.2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90,577,079.42 基金份额总额(份) 271,498,890.00 基金份额净值 1.053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1月10日,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32,529,787.48 80.02 其中:股票 232,529,787.48 80.02 2 固定收益投资 105,000.00 0.04 其中:债券 105,000.00 0.0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76,942.61 3.71 6 其他资产 47,165,349.33 16.23 合计 290,577,079.42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2,516,281.00 81.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2,516,281.00 81.32 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506.48 0.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506.48 0.00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690 海尔智家 979,400 19,480,266.00 6.81 2 600741 华域汽车 674,200 19,228,184.00 6.73 3 000651 格力电器 266,000 18,553,500.00 6.49 4 000338 潍柴动力 1,180,000 17,629,200.00 6.17 5 000333 美的集团 291,000 17,457,090.00 6.11 6 600031 三一重工 811,600 14,024,448.00 4.91 7 601238 广汽集团 1,001,100 12,233,442.00 4.28 8 000425 徐工机械 1,418,300 8,126,859.00 2.84 9 601877 正泰电器 261,000 7,237,530.00 2.53 10 002602 世纪华通 297,000 3,813,480.00 1.33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3551 奥普家居 888 13,506.48 0.00 注:2020年1月10日,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支积极投资股票。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5,000.0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5,000.00 0.04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65 淮矿转债 440 44,000.00 0.02 2 113558 日月转债 330 33,000.00 0.01 3 113030 东风转债 280 28,000.00 0.01 注:2020年1月10日,本基金仅持有上述3支债券。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七)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无。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3、2020年1月10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928.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101,786.22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6,635.00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47,165,349.33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 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3551 奥普家居 13,506.48 0.00 新发未上市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2月6日在《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刊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 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 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 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四)《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4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 融资、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 股票的解冻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 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 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 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 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组成;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 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 见以书面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 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 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 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 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 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