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225 :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5:16:01 中财网

原标题:日经225 :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
9

5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
华安三菱日
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
9
]
923
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9

6

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1

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
,主要包括
标的
ETF
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降的风险,标的
ETF
出现
操作错误或暂停申购及交易等运作风险,标的
ETF
终止运作的风险)

跟踪偏离




标的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标的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标的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标的
ETF
退市
风险
、境外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
2

市场风险
;(
3

境外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
汇率
风险

法律和政治风险

会计制度风险
及税务风险等;(
4

管理风险
;(
5

流动
性风险
;(
6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7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
8
)退市风险
;(
9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
10


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其它风险包括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的风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
、等等




本基金的标的
ETF

由三菱
日联
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Mitsubishi UFJ
Kokusai Asset Management Co.,Ltd
)担任管理人、并于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MAXIS Nikkei 225 ETF
(交易代码:
1346
JP
Equity



本基金对
标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
本基金带来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标的
ETF
为股票
型指数基金

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本基金为
主要投资于日本的
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
日本等



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
日交收成功后
T+1

可卖出和
赎回。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
可赎回或卖出。

由于
登记机构
对现金替代采取
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
登记机构
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
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
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投资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
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
及其日后的变更
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
回对价的交收方式
及其日后的变更
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招募
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涉及
托管费率的调整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1

13
日。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9

5

25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15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81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5
附件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
................................
.........
9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13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以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QDII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指《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三菱日联
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华安
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6

18
日公布、同年
7

5
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6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5
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
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


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金进行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8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30

ETF
联接基金或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
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31
、标的
ETF

MAXIS Nikkei 225 ETF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4

销售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7

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场内
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

A
股账户:

上海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40

基金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1
、证券账户: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4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4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5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
、申购
、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

其他对价


56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

其他
对价


5
7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
日本经济新闻社
发布的
东京
日经
225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
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9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其委托的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中国人
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
、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3
、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64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标的
ETF
份额、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2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标的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以不低于
90%

基金资产
净值
投资于
标的
ETF
,在多数情况下将维
持较高的
标的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
标的
ETF
的净值
或市场交易价

波动而波动,
标的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标的
ETF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
)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
降的风险;(
2
)标的
ETF
运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等情
形、标的
ETF
暂停申购及交易;(
3
)标的
ETF
终止运作的风险等。



2

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
通过
投资于
标的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
偏离:



1
)标的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

基金买卖
标的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

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

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

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

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


标的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
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但
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
标的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标的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

其他投资于
标的
ETF
的风险



标的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标的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标的
ETF
退市风险等等。



5

境外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



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
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
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






三、
境外投资风险


1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
日本
市场以

元计价的
金融工具。


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
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

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
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
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
者的决策
产生不利影响。



2

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
日本
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
日本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

会计制度风险


日本市
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

税务
风险


日本
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日本
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四、
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

由于本基金为投资
日本
市场的
ETF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定差异,目前
T
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在
T
日交收成功后
T+1

可卖出和赎


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

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
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
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
日本
市场,
日本
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
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4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5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于标的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标的
ETF

MAXIS Nikkei 225 ETF

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且境外投资为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6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

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六、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
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
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九、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在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标的
E
TF

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
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
持有的基金份
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十一、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机构
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
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四、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
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
ETF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
、境外
跟踪
同一
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


本基金还可
投资

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
内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
标的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9
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标的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
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标的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力求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标的
ETF
基金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90%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且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
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

标的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
ETF
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
或场外交易市场(
OTC

买卖
标的
ETF
、以及
一级市场进行申购与赎回





3
、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
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4
、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
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
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5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投资
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
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
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
标的
ETF
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
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4
)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除


2
)、(
3
)项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对境内投资
部分
进行调整
、应当

3
0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

境外投资部分
进行调整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
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
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
)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

本基金可以参与
境外
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
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
境外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基金参与
境外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经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日经
225
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
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其中,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等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
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标的
ETF
为股票指数基金,
因此本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
ETF
,紧密跟踪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
主要投资于日本的
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
日本等
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标的
ETF
的变更


标的
E
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由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
,或
更换标的
ETF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
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相应的,
基金合同中将
删除
或修订
关于标的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
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
、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
、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ETF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4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
、设立日期:
1998

6

4



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



7
、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8
、联系人:王艳


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
-
50099


10
、网址:
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
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
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
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硕士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
高级
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
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
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1
7

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
研究生学历,
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
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4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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