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300 :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5:16:20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300 : 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20


1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12

19

证监
许可
[
2018
]
2139

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5

20
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杠杆风险
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
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
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跟踪误差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

可卖出,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

可卖出。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力争实
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
全复制策略,跟踪
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2020
年修订)
》进行
更新

除非另有说明,
招募说明书所载
其他
内容本次未进行更新。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2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2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87
附件一
................................
................................
................................
.............................
89
附件二
................................
................................
................................
...........................
105

一、绪言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
6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
7
、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
结算及相关业务


2
8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指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
9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
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
3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4
4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5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6
、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
7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
现金


4
8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4
9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1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
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
2
、元:指人民币元


5
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
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2011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
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
。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

Levin
先生



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

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7

7
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
金融市场部工作;
2010

9


2019

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9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
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
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
-
1992
)。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
洲金融》杂
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

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

2005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

2014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
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
)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
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

ACCA
非执业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6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

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
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
2000

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1997

7
月至
2002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2

10
月至
2003

5

,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3

6
月至
2006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9

8
月至
1993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
1993

6
月至
2002

4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

5
月至
2005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1

4
月至
2005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
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中心研究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4

10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
(

2018

4

17
日起变更为工银
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4

10

17
日至今,
担任工银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0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5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7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15
日至
2018

5

4
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6

15
日,担任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9

5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8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
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
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
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
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
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副总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
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
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
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
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


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
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
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42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
直销
机构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6
-
9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6
层甲
5

601
、甲
5

7
层甲
5

701
、甲
5

8
层甲
5

801
、甲
5

9
层甲
5

901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真:
010
-
81042588

2599


联系人:
宋倩



联系电话:
010
-
66583138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2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
50938931



传真:
010
-
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12

19

证监
许可
[
2018
]
2139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
9

5

20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
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
、不再
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
积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
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申购

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
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
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8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
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9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
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沪深300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
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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