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益宝货币 :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5:25:29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招益宝货币 :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9
月 6日《关于准予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37号文)
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2月 2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 1月 1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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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2月 2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12月 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目录


§1绪言 ............................................................................................................................................... 5
§2释义 ............................................................................................................................................... 6
§3基金管理人 ................................................................................................................................. 10
§4基金托管人 ................................................................................................................................. 20
§5相关服务机构 .............................................................................................................................. 23
§6基金份额的分类 .......................................................................................................................... 28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9基金的投资 ................................................................................................................................. 40
§10 基金的业绩 ............................................................................................................................... 50
§11 基金的财产 ................................................................................................................................ 51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1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17 风险揭示 ................................................................................................................................... 69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24 备查文件 ................................................................................................................................. 114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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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年12月
28日通过,并于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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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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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

利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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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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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
(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
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
司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
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
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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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
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 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
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
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
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
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
码600999);2016年 10月 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
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1995年 4月加入招商银行,
2010年至 2013年担任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担任总行市场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2015年至 2017年担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
12月起担任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并
于 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
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任中国证券业
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 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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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1月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 8月至1997年 9月在中国北方工
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 10月至 1999年 1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任中
国法律顾问。1999年 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
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 9月至今兼任北
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年 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
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
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

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 & 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年 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
伙人。2016年 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9月至今任汇丰前海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
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 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
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
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
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 7月至 1996年 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部交
易室主任;1996年 4月至 2006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龙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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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1月至 201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私人
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 2007年 7月至 2011年 5月担任招商证券
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纪委书记,2018
年 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 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 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 6月起任零
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 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
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
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
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现任首
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 5月至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12
月至 2011年 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 2月至 2014年 3月任倍智
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
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
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 7月至1997年 4月于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 2000年1月于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 1月至2001年 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 1月至 2004年 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6月任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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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
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 2004年 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
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
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
工作;2001年 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 2月加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许强先生,管理学学士。2008年 9月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
年 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2月 6日至今)、招商理财 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2月 6日至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2月 6日至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年 6月 30日至今)、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2月23日至今)、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3月8
日至今)、招商招信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
3月28日至今)、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3月 17日
至今)、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3月 29日至今)、招商招利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4月 17日至今)、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 9月 20日至今)、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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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 12月 21日至今)及招商招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 1月4日至今)。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总
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交易业务总
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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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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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

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
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
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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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

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
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
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
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
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
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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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
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
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
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
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
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
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
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
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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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 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4.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95人,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
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8年12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56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920.1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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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4.5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
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
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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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
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
查。

4.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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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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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赵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楼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13052558656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金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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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
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
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联系人:王茜蕊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
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 1转 6 或 07558601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010-57756074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
院 1号楼冠捷大厦 3层 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
幢 1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王语妍
联系电话:13810785862
客服电话:95055-9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0755)8319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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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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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6.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直销柜台认购或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直销柜台为50万元
300万元;
直销柜台为3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3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1.00份

6.3 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不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调整。当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余额达到或超过 300万份时,须自行申请 A类基金份额至 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互相
转换业务,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申请或申请转换不成功的,仍按照 A类基金份额收取相关费
用。今后开通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自动份额类别调整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认购、申购及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申请确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6.4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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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本基金 A类、B类基
金份额自动份额级别调整业务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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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6〕203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7年 2月 14日起到 2017年 2月 20日止,
公开发售,共募集 5,000,032,905.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2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2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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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1 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8.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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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类或B类基
金份额的最高限额、本基金 A类或 B类基金份额的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或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期间
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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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登
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5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和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
购的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第六部分。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
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 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份。留存份额不足1份
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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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
额除以 1.00元,除征收强制赎回费的情形外,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 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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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除征收强制赎回费的情

形外,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所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为 5,500.6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
请赎回 1,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元=1,000.00元

8.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或 A类或 B类基金份额

申购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规模限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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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8.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0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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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
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2 基金转换

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6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8.17 基金的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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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
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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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力求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及其结构变化
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
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等)
进行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等)和风险特征(信
用等级、波动性等),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
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
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
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
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高信用等
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
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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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

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
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
组合久期。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
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
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

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

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9.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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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5%;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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