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旺纯债 :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5:31:00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招旺纯债 :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关于准予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31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1月 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 1月 11日。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年 11月 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年 5月 2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和业
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目录


§1绪言............................................................................................................................................ 5
§2释义............................................................................................................................................ 6
§3基金管理人 ............................................................................................................................... 11
§4基金托管人 ............................................................................................................................... 22
§5相关服务机构 ........................................................................................................................... 25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29
§8基金的投资 ............................................................................................................................... 39
§9基金的业绩 ............................................................................................................................... 48
§10 基金的财产 ............................................................................................................................. 49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58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17 风险揭示 ................................................................................................................................ 67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2
§24 备查文件 ............................................................................................................................... 113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

托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法律法规: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基金法》: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销售办法》: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信息披露办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运作办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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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流动性风险规定》:

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销售业务:

销售机构:

登记业务:

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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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基金交易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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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基金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巨额赎回:

元: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定媒介:

基金份额分类:

A类基金份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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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不可抗力: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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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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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
月 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 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 11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 10月 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
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1995年 4月加入招商银行,
2010年至 2013年担任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 2015年担任总行市场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2015年至 2017年担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7年12月起担任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 10月至 1999年 1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 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 9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30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年 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年 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
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及建信金融科技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
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
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
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
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6年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
业部交易室主任;1996年4月至2006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
龙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1月至2016年1月历任招
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担
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担任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
纪委书记,2018年 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 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6月起
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 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
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 4月至2000年 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 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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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范刚强先生,硕士。2011年起先后任职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山支行,2012年 3月再次加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信用评级分析师、证券评级部总经理助理、评审委员会委员、技术政策委员会委员,2016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际业务部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招华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 11月 30日至今)、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 11月 30日至今)、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 11月 30日至今)、招商招商招兴 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11月 30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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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许强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27
日;周欣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8年 2月27日至 2019年 11月 30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资管理四部总监助理付斌。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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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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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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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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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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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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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2629999-212184

联系人:赵欣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实力不断增强。截
至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42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399.75亿元,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亿元。


4.2 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48只,托
管基金财产规模 8964.3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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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5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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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4.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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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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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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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6】231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6年 11月 1日起到 2016年 11月 1日
止,共募集 300,003,867.6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5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11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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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代销机构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直销及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及转换。


7.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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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7.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
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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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 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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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
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采用金
额申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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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10%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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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
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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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8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800元

净申购金额=100,800/(1+0.80%)=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800-100,000=8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8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可得到 83,333.33份 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
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3年,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 = 0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0 =10,6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3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8 申购、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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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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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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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11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7.1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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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8.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
比例。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
久期目标,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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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

略及梯式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
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
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
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行业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
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
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
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8、个券挖掘策略


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
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为主,
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8.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8.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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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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