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ETFEW : 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5:40:59 中财网

原标题:500ETFEW : 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1月20日

公告日期:2020年1月15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
3
二、
基金概览
................................
...................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
11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
1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
13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
16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
17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
18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19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2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
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编制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
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500ETFEW


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5590


4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500ETFEW


5
、申购、赎回代码:
515591


6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
20

1

13
日基金份额总额:
760
,
113
,
665.00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
20

1

13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994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760
,
113
,
665.00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
20
20

1

2
0



1
1
、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2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3
、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8

22

证监许可
[2019]1538





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2019

10

28
日至
2019

11

8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9

11

6
日至
2019

11

8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9

10

28
日至
2019

11

8
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19

10

28
日至
2019

11

8





5
、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
、发售期限: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10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
3
个工
作日




7
、发售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8
、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网下现金发售
直销机构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网下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4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5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2019年11月8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
760,113,665.0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9,602.76元人民币。现金认
购资金于 2019年 11月 14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下认购股票于 2019 年 11月 13 日
划至本基金证券账户,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9年12月23日划入本基金
托管账户。





11、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前
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14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1月1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760,113,665.00份。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
20

1

2
0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500ETFEW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559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500ETFEW


7、申购、赎回代码:51559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20

1

20

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应当在本基
金指定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
可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60,113,665.00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2020年1月1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58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5,611.8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0年1月1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3,690,598.00份,占基金总份额5.75%;个人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716,423,06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4.2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0年1月13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63%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17,257.00


1.32%


3


裘海如


5,000,000.00


0.66%


4


余明军


5,000,000.00


0.66%


5


胡恒


5,000,000.00


0.66%


6


刘夕友


5,000,000.00


0.66%


7


刘敏鸣


4,100,000.00


0.54%


8


张璐


3,000,000.00


0.39%


9


成都锦丰永盛纺织有限公司


3,000,000.00


0.39%


10


杨曼


2,800,000.00


0.37%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王兆华


3

总经理

蔡颖


4、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6
、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751



7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
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14447214


8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
、股权结构: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
,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25%
,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
,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
合伙
)
出资
25%




10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置
投资事业部、专户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
部、量化投资部、
FOF
投资部、投资部、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及各销售事业部、市场部及零
售业务部、产品开发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
部、基金事务部、
基金核算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公室
等部门,负责产品管理、投资研究
交易管理、销售营销管理、基金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与产品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工
作。

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分别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工作。

公司设
立一个子公司
-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11
、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9

1
2

31
日,
公司有员工
188
人,其中
70.74%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
、信息披露负责人:
傅成斌


咨询电话:
4001

666

998


13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9

12

3
1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86
只开放式基金和
多个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635.73
亿元。



1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陶曙斌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1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投资副总监、前海开源沪港深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
MSC
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陶曙斌先
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
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7亿元。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
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
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
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
-
8888
-
108


网址:
www.csc108.com


(四)
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中国
(
上海
)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11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
20

1

1
3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未经审计)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

1

13

资产负债表(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77,232,280.56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2,048,122.11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423,327.08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755,749,081.1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755,749,081.15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3,620.09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14,540.03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9,922.50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42,479.86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55,870.30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114,030.4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760,113,665.00








未分配利润


75,547,517.84








所有者权益合计


835,661,182.84


资产合计


835,775,213.2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835,775,213.26




注: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
760,113,665.00
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994
元。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
20

1

1
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55,749,081.15

90.42



其中:股票

755,749,081.15

90.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280,402.67

9.49

8

其他资产

745,729.44

0.09

9

合计

835,775,213.26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880,995.00

0.58

B

采矿业

29,590,660.00

3.54

C

制造业

414,521,418.35

49.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5,480,295.63

3.05

E

建筑业

15,945,554.00

1.91

F

批发和零售业

43,215,300.12

5.1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430,506.00

3.76

H

住宿和餐饮业

3,127,400.00

0.3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61,996,411.12

7.42

J

金融业

37,444,310.28

4.48




K

房地产业

32,970,689.34

3.9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509,679.00

1.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47,930.00

0.3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709,589.31

1.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1,412,760.00

0.1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485,357.00

0.5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597,739.00

2.46

S

综合

6,482,487.00

0.78



合计

755,749,081.15

90.44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85

大北农

312,800

2,145,808.00

0.26

2

000009

中国宝安

303,000

2,142,210.00

0.26

3

002174

游族网络

72,600

2,043,690.00

0.24

4

002056

横店东磁

194,400

2,012,040.00

0.24

5

600699

均胜电子

86,400

2,002,752.00

0.24

6

002635

安洁科技

87,600

1,983,264.00

0.24

7

002414

高德红外

70,600

1,980,330.00

0.24

8

000998

隆平高科

105,500

1,946,475.00

0.23

9

002384

东山精密

66,000

1,941,060.00

0.23

10

600053

九鼎投资

68,500

1,935,810.00

0.23



(四)按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公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3,327.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9,922.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479.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合计


745
,
729.44




4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
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
期末
前十名股票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
如下意见:


1
、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
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
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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