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深圳科技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重要提示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申请于2019年9月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39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安信中证深圳科 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经理事项,并对相关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已在招募说明 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其他信息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 月7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 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5、标的指数:指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5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庞继英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79年毕业于厦门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历任武汉大学经济系讲师,保险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主任,保险 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武汉大学风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原保监会咨询 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信 (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 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陈明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 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范瑛女士,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深圳特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主办会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基金会计,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总经 理。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 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 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 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乔江晖女士,督察长,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 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部 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 基金经理。2017年11月1日至今,任安信量化精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安信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9日至今,任安信 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4日 任安信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30日至今,安 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6日至今,任安信中证深圳 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施荣盛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助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1月13日至今,任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复兴 发展100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钟光正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首席招聘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杨凯玮先生,台湾大学土木工程学、新竹交通大学管理学双硕士。历任台湾国泰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高级专员,台湾中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台 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长,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深 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主管,上 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 收益部基金经理。 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潘巍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信用研究员,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486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认购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 额的发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李妍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9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2019〕1739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2、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 员单位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 刊登关于本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ETF联接基金是指 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本 基金场外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15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00%)=198,019.80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1.00=198,034.8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198,034.80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5)/1.00=100,01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100,015.00份。 3、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以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例:若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00%)×10,000=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00%=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00份(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 0.50份对应的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0元,若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 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0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例:若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00份(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 0.50份对应的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000.00元,若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 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0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款项 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场外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场外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场外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场外认购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场内认购的 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 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已申请上市交易的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已申请上市交易的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基金名称为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 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 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场外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场外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5、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表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30% 30天≤T<180天 0.10% T≥180天 0 C类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A、C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 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天(含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 投资人。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25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20%)=247,035.57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035.57=2,964.43元 申购份额=247,035.57/1.0520=234,824.69份 即:投资人投资25万元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234,824.69份A类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00/(1+0.80%)=1,488,095.24元 申购费用=1,500,000-1,488,095.24=11,904.76元 申购份额=1,488,095.24/1.0520=1,414,539.20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故投资人所得为1,414,539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20×1.0520=0.21元 即:投资人投资150万元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1,414,539份基金份额,退款0.21元。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 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95,057.03份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场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50,000/1.0520=142,585.55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故投资人所得为142,585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55×1.0520=0.58元 即:投资人投资150,000元场内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142,585份基金份额,退款0.58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的计算方法相同。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万份,持有时间为12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10%=24.20元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