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2018)豫 1082民初805号之七、807号之七、838号之七、85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长葛四案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解除冻结措施的基本情况 序号 被解冻开户行 解封额 (万元) 查封申请人 1 华夏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1,100.00 白永锋 2 招商银行杭州凤起支行 1,100.00 白永锋 3 华夏银行杭州凤起支行 1,100.00 白永锋 1,000.00 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 中信银行上虞支行 1,100.00 白永锋 5 绍兴银行募集资金账户 1,998.00 单新宝 1,100.00 合计 8,491.00 -- 注:上表前4个银行账户已解除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可正常使用。 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说明 1、案件情况 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长葛法院被诉的原告为白永锋、单新宝的民间借贷纠 纷案、原告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合众”)的 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服许昌中院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 省高院裁定撤销长葛四案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白永锋、单新宝、河南合众的起 诉,公司立即申请解除长葛四案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2月13日、8月3日、9月25日、2019年7 月4日、7月19日、2020年1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裁判文书 的公告》、《关于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长葛四案的公告》、《关于河南长葛四案再审 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2018-146、2018-165、 2019-076、2019-081、2020-001)。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被解冻的4个银行账户已恢复正常使用,目前公司的经营生产一切 正常。 三、备查文件 1、“(2018)豫1082民初805号之七” 《民事裁定书》 2、“(2018)豫1082民初807号之七” 《民事裁定书》 3、“(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七” 《民事裁定书》 4、“(2018)豫1082民初851号之七” 《民事裁定书》 5、《长葛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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