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核心优选混合 : 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6日 09:01:33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核心优选混合 : 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长城久本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长
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06号文注
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18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6
七、基金的存续 .........................................................................................................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久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为“长城久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
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
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
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五十一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7月进
入中国华能集团工作,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
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
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杨超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主持工作),
首席研究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冶金科学院研究所、天津港集团财务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2年4月起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行业三部经
理、新兴产业部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
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
分行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何小乐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3年7月起先
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客户经理,2010
年10月至2018年2月就职于成都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总经理。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年6
月至2014年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工作。2007年5月进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曾任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
广播公司、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雷俊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11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与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自2018
年11月至今任“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至今任“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至今任“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9年5月至今任“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卫林先生,华中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大学工程硕士。曾就职于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8年1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量化与指数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自2019年12月至今任“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
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于雷先生自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担任基金经理;史
彦刚先生自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担任基金经理;李振兴先生自2014年4月至2015
年10月担任基金经理;储雯玉女士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担任基金经理;钟光正
先生自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担任基金经理;蔡旻先生自2017年7月至2019年5
月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
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
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
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
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
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
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
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
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
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2]170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6日进行募集,
并于2013年4月18日正式成立。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8日,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5月18
日至2019年5月20日。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19年5
月20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含)起至2019年5月23
日(含)止。自2019年5月24日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长城核心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根据《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长城久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远的认购、申购份额;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单笔赎回不得低于10份,全
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75%

30日≤T<185日

0.5%

185日≤T<365日

0.25%

T≥365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2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2天(含)但少于185天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5天(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
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500=85,671.4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5,671.45份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100天,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0=132,500.00元
赎回费用=132,500.00×0.5%=662.50元
赎回金额=132,500.00-662.50=131,8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31,83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
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


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
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中国经济成长带来
的投资机遇,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寻找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稳定成长
前景和内在价值的行业和公司,把握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投资机遇,并通过对风险的精确
度量、分解和规范的投资流程,降低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
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
益,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
性风险及提高基金收益的目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采用“核心—卫星”投资策略,同时,将采用“优化动态技术”对
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比例进行辅助决策。优化动态技术是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的发展,主要根据卫星组合相对于核心组合的表现来确定股票资产在核心组合和卫
星组合之间的投资比例。其中投资核心组合的市值不低于本基金股票市值的60%。

(1) 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选择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投资对象,从中精选
50至100只股票进行投资,以期获取与该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收益联动的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 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
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

在构建核心组合时, 本基金将运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数量选股模型,考虑增长性指标、估
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指标、趋势性指标以及市场预测数据等变量,对沪深300指数的成分
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在前50名到100名的股票,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变化、数量模型报告、指数调整周期等,对核心组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和调整。

(2)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卫星股票资产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投资对象,着重考察价值显著低估的
公司股票,基本面良好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以及有望进入沪深300指数的公
司股票。

1)价值显著低估的公司。对于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或者现状不甚理想的公司,本
基金管理人经过调研发现,公司的基本面将发生使未来业绩得以大幅度增长的实质性变化,
且市场反应滞后,该变化尚未充反映至股票价格中的上市公司。

2)高成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在全面考察公司的基础上对一些成长性因素进行
重点考察,包括公司经营战略分析,如企业创造新机会的能力、企业成长方向和竞争对策、
企业资源分配能力;产品市场分析,如产品定价能力分析、上下游产品分析、替代产品分
析,考察企业是否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保持领先;公司的竞争力分析,如公司管
理者素质及应变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品牌、专利权、客户资源等; 公司
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分析;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选择具有持续高增长潜力
的公司股票构建卫星股票资产。

3)沪深300指数潜在成份股。国际证券市场的实践表明,由于投资者结构的改善、流
动性的提高等因素,投资于即将进入市场认知度较高的指数的股票,能够获得显著的超额
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沪深300指数调整原则,在每次指数调整前对可能调入指数的
股票进行预测,以期获得指数效应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3)组合构建
在股票资产组合构建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着重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1)个股的相关性矩阵。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个股间的相关性矩阵分析,在优选个股的基
础上达到分散投资从而分散风险的目标。

2)个股买卖的时机和操作周期。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数量分析模型和自身判断,选择合
适的市场时机和个股的价格拐点,在预期的操作周期内完成资产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


或通过参与一级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
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
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
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
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
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组合或缩短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
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组合或增加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债券资产投资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
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有GDP、CPI、PPI、固定资产
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
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判断市场利率变动
方向;另一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
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
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
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
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
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在资金面、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
别。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
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
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
获得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
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4.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利用银行存款、回购和短期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
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
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本
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
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
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
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
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
率。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
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
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


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
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0-95%,债券等资产投资范围为0-95%。

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总财富指数分别赋予55%和4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2月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3,139,847.80

88.41



其中:股票

263,139,847.80

88.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955,535.20

5.02



其中:债券

14,955,535.20

5.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