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医药 : 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月更新)

时间:2020年01月16日 13:30:57 中财网

原标题:500医药 : 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月更新)



















中证
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年
1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20

1










目录
§1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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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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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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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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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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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6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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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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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8 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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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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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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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1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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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2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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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3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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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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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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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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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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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8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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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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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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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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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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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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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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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25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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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15日证监许可[2014]40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4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
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
人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
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500医药
卫生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本招
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作出的相应修订。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证500医药
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在2012
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
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
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
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
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
工程专业,2002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1991年11月参加
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
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从事量化分析工作。2008年9月加入南方基
金,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4月起担任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指数投资部总经理。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7年11月
至2019年1月,任南方策略、南方量化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南
方安享绝对收益、南方卓享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南方500、南方
500ETF基金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南方300、南方开元沪深300ETF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至今,任500医药基金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南方恒生ETF基金经理;2017
年7月至今,任恒生联接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南方房地产联接、南方房地产ETF


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H股ETF、南方H股ETF联接基金经理;2018年4月至今,
任MSCI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MSCI联接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
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


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
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44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
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
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
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
888-
888或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
010-
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
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14、
16、
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
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
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
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或
4008-
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
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021-
53686100-
7008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
2845199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
651-
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
62938521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
023-
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7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至
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至
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
0311-
66006342


客服电话:
河北省内
95363;河北省外
0311-
95363


网址:
www.S10000.com


1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1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联系电话
:0791-
86283372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
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
5号楼
3701-
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
010-
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2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
置地广场
F栋
18、
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
置地广场
E栋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
38286026


客服电话
:400-
8888-
133


网址:
www.wlzq.cn


2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座
14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
大厦
28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
021-
54967552


传真:
021-
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
古大观
A座
40F-
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
古大观
A座
40F-
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
010-
59355807


传真:
010-
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15日证监许可[2014]406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从
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4日止,共募集1,183,117,083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11286户。


本基金的类型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8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上市前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
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4年12月1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0.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4年12月18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0.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
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
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
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
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
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
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
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
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
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


10.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0.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