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泽利债券 : 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1月更新)
原标题:泰达宏利泽利债券 : 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1月更新) 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93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 3 二、释义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十、基金的投资 ................................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十八、风险揭示 ................................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06 一、绪言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或 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泽利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56 、开放期起始日:指本基金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 3 个月对日的次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 3 个月 后的对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 日) 3 个月后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 含该 日) 3 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57 、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8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 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 2 至 10 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59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 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 - 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 - 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聂志刚 联系电话: 010 - 6657767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1 %;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 4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复兴 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京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 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泰达 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泰达宏利年年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 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 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副部 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 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 验。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 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 年 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 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兼任北亚区财富 及资产管理部主管(日本除外)。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基金 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源富资 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 20 多年的经验。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 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党务从事 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 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天津经 济学会副会长; 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曾 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多家银 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天 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公 司、投资。 查卡拉 · 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 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 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 Comgest 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 Ltd. 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 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 )(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 / 副执行董 事,德国商 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 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吴纪泽先生,监事。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商学硕士(金 融专业)。现任宏利投资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伙伴关系管理总 监。曾任宏利 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襄理、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副理、 宏利投资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发展高级经理、业务伙伴关系管 理副总监等职。加入宏利前,吴纪泽先生曾先后任职于台湾龙扬资产管理、台湾宝 来金融集团、 AIG 投资管理等。吴纪泽先生在跨国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积累了 十六年的跨境战略发展、产品开发与咨询以及市场研究经验。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007 年 6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 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自 2019 年 7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琳琳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会计学专业。曾担任北京天鸿 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师。 2008 年 2 月 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销售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019 年 6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 2019 年 8 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期限 不超过 90 天。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2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 2015 年 4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 年 8 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聂志刚先生,督察长。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 2004 年 12 月至 200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2007 年 5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总经理;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师;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银河期货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 官。 2018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浩先生 : 华中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2007 年 7 月至 20 11 年 8 月,任职于东兴证券 研究所 , 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职于中邮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投资主办人;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经理;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职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 2016 年 11 月 29 日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年年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备 12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代理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刘欣、研究部总监 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基金经理庞宝臣、 基金经理傅浩、基金经理李祥源、信用研究部主管王龙组成。督察长聂志刚列席会 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庞宝臣、傅浩、李祥源、王龙表决。 ( 2 )权益类事项由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 3 )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 法》 ”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 )承销证券; (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设立 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 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 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 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 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 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 〕 1519 号 传真:( 0571 ) 8826868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2 、发展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 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 正式开业,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已设立了 213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 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年 4 月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 业。 2018 年 4 月 10 日 ,首家境外分行 — 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 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63 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9,059.59 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7707.10 亿元,比上年 末分别增长 6.21% 、 5.27% 、 18.60% ;不良贷款率 1.14% 。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 “2018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 (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单上, 按 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 位,较上年上升 20 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100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2018 年上半年,本集团在 “ 两最 ” 总目标引领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持续优 化业务结构,提高各项资源运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2018 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65.09 亿元,增长 16.19% ,年化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83% , 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 16.82% 。营业收入 185.96 亿元,增长 3.61% ,其中:利息净收 入 126.25 亿元,增长 1.94% ;非 利息净收入 59.71 亿元,增长 7.32% 。营业费用 55.72 亿元,增长 2.59% ,成本收入比 28.77%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 50.78 亿元,下降 2.47% 。所得税费用 14.37 亿元,下降 15.8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 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 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 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 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 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 只,规模合计 1411.43 亿 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 - 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 - 07 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 010 - 665776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 - 698 - 8888 传真: 010 - 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代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 - 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 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 - 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 010 - 66577769 传真: 010 - 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8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593 号文件注册 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 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基金管 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 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 、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 、投资人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4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的资金。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 回发起份额。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 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50万元 0.10% 250万元≤M<500万元 0.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50万元 0.40% 25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纳 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0.40%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认购期间产生利息为 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00,000/ ( 1+0.40% ) =1,992,031.87 元 认购费用 =2,000,000 - 1,992,031.87=7968.13 元 认购份额 =[2,000,000/ ( 1+0.40% ) +2,000]/1.00=1,994,031.87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0 元,认购期间 产生利息为 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1,994,031.87 份。 2 )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固 定费率 1,000 元 / 笔,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认购期间产生利息为 5,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6,000,000 - 1000=5,999,000.0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认购份额 =(6,000,000 - 1,000+5,000)/1.00=6,004,000.00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0 元,认购期间产生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6,004,000.00 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认购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起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申请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 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 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 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 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 3 个 月对日的次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 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 3 个月后的对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第一个开放期到期 日的次日起(含该日) 3 个月后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第二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 3 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示例:假设《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 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 3 个月对日的次日,即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第一个封闭期即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假设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第二个开放 期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 3 个月后的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2017 年 11 月 20 日。第二个 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 (含该日)的期间即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1 7 年 11 月 19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 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 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