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盛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01月16日 20:17:53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盛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0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09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和较
低预期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1
2

18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经
理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10

22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同内容变更事
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10

24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
截止至
201
9

9

30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4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十一、基金的投资
44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51
十三、基金的业绩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5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二十
、风险揭示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七、备查文件
11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i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
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6

9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
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6
、销售机构:
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
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指
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
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
9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
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
6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3
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
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3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7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4
9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50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5
1
、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5
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5
3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
4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5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
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
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6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
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
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
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
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
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
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陈玮(
CHEN Wei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VP


应用数学硕士。曾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

201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
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4

12
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2
月至今
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2
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5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月至今任中银聚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9




9
月至今任中银招利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10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范锐(
FAN Rui
)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

2019

10
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7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
金、证券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国辉(
CHEN Guohui
)先生,
2013

8
月至
2014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执行
总裁
)、奚鹏洲(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
经理)
、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
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
合法合规
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
管理
方法
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
;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
基本
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
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9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
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张丽 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李澎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汤迅 侯艳红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苑格格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20)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09号文核准。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3年7月4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8月2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3,206,594,712.7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0,40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8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014

8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已于
2013

11

4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交易代码:
163824






2013

11

4
日起,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
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指定媒

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
指定媒介
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1

7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1

7
日至
2014

1

6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1

7
日至
2014

2

6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2

7
日至
2015

2

6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2

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2

8
日至
2014

2

7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由于
2014

2

8
日、
9
日以及
3

8
日、
9
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2

10
日至
2014

3

10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
年,即
2014

3

11
日至
2015

3

10
日,以此类推。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
销售
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
销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且办理申购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场外
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
销售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或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但场内具体
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本基金于2014年8月8日进入首个开放期,2014 年8 月8 日至2014年8月14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6日发布的《中银盛利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5年8月17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2015年8 月17 日至2015年8月21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的《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6年8月22日进入第三个开放期,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9日
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8月12日发布的《中银盛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进入第四个开放期,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5日
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的《中银盛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8年9月6日进入第五个开放期,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2日为
本基金的第五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9月3日发布的《中银盛利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9年9月16日进入第六个开放期,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
日为本基金的第六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9月12日发布的《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
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
额时,不受
场外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
场外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
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