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金益债券 : 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原标题:农银汇理金益债券 : 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61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资产支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还风险等风险,可 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1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金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7,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9年3月4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Fathi Jerfel先生,副董事长 硕士。1986年起任职于里昂信贷集团(Crédit Lyonnais); 1996年加入东 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历任结构化及可转债管理部门、量化研究部门主管、东方 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东方汇理结构化资产管理公司(CASAM)首席 执行官。自2008年1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总经理委员会委员,现任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施卫先生:董事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年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9年5月7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年8月27日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管理学博士学位。1999年10月起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 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中铝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铝保险经纪(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冯延成先生:董事 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1年7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作。 2000年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担任副书记,2004年6月到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副行长,2009年7月到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担 任副行长、行长,2014年4月到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规划部担任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教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院长。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年5月开始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 部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年11月29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年11月29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 支持部负责人。 刘宇鹏先生:监事 悉尼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经 理,战略发展部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铝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长,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铝创新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年3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宋进举先生:监事 法律硕士。2009年起进入基金行业,曾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9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9年3月4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卫先生: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年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9年5月7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年8月27日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95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 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2007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年4月3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Céline Zhang女士: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1995年7月起任中国国际未来公司衍生品经纪人,1996年7 月起任法国驻中国大使馆法国贸易委员会商业顾问,1999年1月起任PPP GROUP金融分析师,2000年1月起任ANDERSEN CONSULTING金融业服务 高级顾问,2002年7月起任法国兴业银行高级经理,2018年2月起任东方汇理 (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9年4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总监,2019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许娅女士,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助理、国信证券经济研 究所销售、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 员,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12月18日起任农银 汇理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9日起任农银汇理 红利日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日日鑫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起任农银汇理永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郭振宇先生,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 研究及高级交易员岗位,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9年2月起担任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 任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丰盈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担任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彭博1-3年中国利率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施卫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 席信息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投资总监,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海棠 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投资副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 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 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行业领先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国企改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4260.70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1.13%。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 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 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 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 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 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 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 保鑫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 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 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 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 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 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 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 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 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 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 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 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 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 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 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 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 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 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 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 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 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 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三)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联系人:朱慧舟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9 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18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1月12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500,053,636.5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54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1 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12月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详见2019 年12月6日公告的《农银金益债券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将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 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表二: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 0.8% 50万≤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 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三:赎回费率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 0.3%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3 1,994,017.95 申购费用(D=A-C) 79.37 5,982.05 申购份额(E=C/1.2000) 8,267.19 1,661,681.63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 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少于7天,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0,000×1.5%=187.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当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相 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 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 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略、跨市 场投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 变动方向,并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 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 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 上升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 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 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 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 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力量并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建立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和信用类债券核心库。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发 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给出各目标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等级。基金经理据此 从核心库中优选券种纳入组合。 5、跨市场投资策略 跨市场投资策略是根据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不同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 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率风险、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 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和交易室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 人、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 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 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 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