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开债券 : 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09:41:50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开债券 : 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月)










西部利得
尊逸
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0

1
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
【2019】203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
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直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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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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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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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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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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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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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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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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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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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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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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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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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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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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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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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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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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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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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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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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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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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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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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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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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
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尊逸
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日所对应的3年年度对日前一日
(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
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
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入、转换转出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
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11

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法定代表人:
何方


成立时间:
2010

7

20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陈眉媚


联系电话:
(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计

35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8年
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
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
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
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
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
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Gless Lutz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徐剑钧先生:监事会主席

徐剑钧,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陕西省
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督察长、董事长,自
2018年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谢娟女士:监事

谢娟女士,监事。毕业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
银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现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
区呼叫中心副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
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

1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
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
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专
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5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5年5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机构部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自2015年8月至2019年11月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2015年8月起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2016年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2016年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担任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担任西部利得合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担任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担任西部利得汇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心峰先生,基金经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理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年
限。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2016年1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自2019年9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年1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2016年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专户投资
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吴江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硕士毕业于复
旦大学财政学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6年8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荟女士,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毕业
于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11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2014年1月加入本公司,曾任研究员,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
经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5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
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2015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机构部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理工
大学系统理论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0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西藏同信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我公司,曾
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研究部总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
机应用技术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基金经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
融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7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9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年5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翔先生,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
业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概率、风险及统计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3年
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派杰亚洲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制度
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
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
)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
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
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
)风险评估


A
、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
、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
、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
金投资整体风险;


D
、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
)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
)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
)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测试;


3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
)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
)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
)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
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

2019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
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
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
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
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
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
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
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
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
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
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


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
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11

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陈眉媚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于2019年10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2038】号文件注册,募
集期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
购份额为4,200,023,816.35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15,500.91份,两项
合计共4,200,139,317.26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及电
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500万元≤M

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6个月

0.10%

36个月≤T

0.0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0%,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8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0%=11.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11.00=10,989.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8天,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0,989.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
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
提下,对全部赎回申请按比例进行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
明确选择,则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
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初,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
境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
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
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
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
平,确定封闭期内信用债、金融债、国债和债券回购等的投资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
组合构建,并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
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
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
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
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周期、信用债市场现状及发展的分析,判断信用利差的
变化趋势,以此确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行业配置比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