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薪钱包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原标题:中银薪钱包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 20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2302243027,1587834840&fm=21&gp=0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14]58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 9 年 12 月 18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0 月 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 ................................ ................................ ................................ ........................ 3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 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34 十、投资组合报告 ................................ ................................ ................................ ................................ .......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 4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 ................................ ... 4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6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 110 一、绪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 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管、 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银 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行长, 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年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曾 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董事 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 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 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 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 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 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 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 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 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 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 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 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 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 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术 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 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主任、北 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 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 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 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 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 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 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 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 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 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伊 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 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范静(FAN Jing)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D),金融市场学硕士。曾任日本瑞 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12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至今担任中银薪 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瑞福基金基金经理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准会员。 具有13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周毅( ZHOU Yi )先生, 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职员,广东南粤银行债券交易 员。 201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基金经 理, 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薪钱包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 中银安享基金经理 , 2019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汇享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6 年 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 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 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 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 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 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 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 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 国《银行家》杂志 “ 全球银行 1000 强 ” 排名,兴 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 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 “ 世界 500 强 ” 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 “ 亚 洲卓越商业银行 ”“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 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 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1 9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67 只,托管基金财 产规模 10468.1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 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 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 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 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 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 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发现 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 银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 www.cmbchina.com 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苑格格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 www.5ifund.com 1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 - 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 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3 )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 38 号德力西大厦 1 幢 15 - 1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 38 号德力西大厦 1 幢 15 - 17 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 - 3 公司网站: www.mybank.cn 1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 - 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热线: 95510 联系人:王超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1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59 - 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1801 联系人: 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2668 传真:(021)62676960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83 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 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4年6月20日起进行发售。本基 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896,826,989.8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5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7月2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4年7月18日发布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7月22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7 月18日发布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 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 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 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9、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上市交易、转让或质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保 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 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收益;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 高的收益。 3、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 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比例。 4、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 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当回购利率高于债券 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 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 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 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 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 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