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09:50:5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0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4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
日为
2019

10

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十、基金的投资
35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43
十二、基金业绩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九、风险揭示
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销售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


2
4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
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6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8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
9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0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4
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3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5
2
、元:指人民币元


5
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
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
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
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
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
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高级政工
师。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银
行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
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
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方抗

FANG Kang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金融学硕士。

曾任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南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销售交易团队
主管。

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4

8
月至今



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

8
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9
月至今任
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2
月至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3
月至今任中银泰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9

8
月至今任中银康享基金经理,
2019

12
月至今任中银恒裕
9
个月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11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
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
,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
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
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
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
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
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银行在全
国17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50家营业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
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
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总资产17372.69亿元,客户
存款余额10499.45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9327.02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0%、
7.71%、7.80%;不良贷款率1.37%,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
位,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
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强化
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
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
16.03%。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比增长21.39%,其中:利息净收入159.51亿元,同比增
长37.10%;非利息净收入66.23亿元,同比下降4.87%。营业费用60.64亿元,同比增长8.84%,
成本收入比25.8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7.65亿元,同比增长52.90%。所得税费用11.20
亿元,同比下降22.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
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
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只,规模合计1499.94亿元,
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8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74号文件注
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
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8年3月12日
起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009,998,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3

2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
告。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9

2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9

22
日至
2017

12

21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12

22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
期为
2017

12

22
日至
2017

12

25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12

26
日至
2018

3

25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10

17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10

17
日至
2018

1

16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

1

17
日,首个开放期为

2018

1

17
日至
20
18

1

18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8

1

19
日至
2018

4

18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8

6

21
日进入开放期,
2018

6

21
日至
2018

6

22
日为本基
金的第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

6

19
日发布的《中银泰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

9

25
日进入开放期,
2018

9

25
日至
2018

9

26
日为本基
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

9

22
日发布的《中银泰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

12

27
日进入开放期,
2018

12

27
日至
2018

12

28
日为
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

12

25
日发布的《中银泰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

3

29
日进入开放期,
2019

3

29
日至
2019

4

1
日为本基
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

3

26
日发布的《中银泰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
9

7

2
日进入开放期,
201
9

7

2
日至
201
9

7

8
日为本基

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
9

6

28
日发布的《中银泰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

10

9
日进入开放期,
2019

10

9
日至
2019

10

14
日为本



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

9

26
日发布的《中银泰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除第3点外的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天


0.10%


Y≥30天


0%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0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
0
%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47,241.11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
0

10,500.00



赎回费用=
10,500×0%

0
.00



赎回金额=
10,500
.00

0
.00

10,500.0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4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

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
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缓支付
或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