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互利 :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09:51:05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互利 :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11月
9日正式生效。



2017年
8月
4日至
2017年
9月
21日期间,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
2017年
9月
22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
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中银互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
11月
9日起,《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
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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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年
12月
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同内容
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2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
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9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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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8
七、基金的存续
29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十、基金的投资
41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49
十二、基金的业绩
54
十三、基金的财产
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九、风险揭示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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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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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银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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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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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中银互利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
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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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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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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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年
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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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孙祁祥(
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
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Western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
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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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经理

奚鹏洲(
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
经理(MD),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

2009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5月至
2011年
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6月至
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3月至今
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9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11月至
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2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周毅(
ZHOU Yi)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职员,广东南粤银行债券交
易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8年
2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至今任中银安心
回报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至今任中银薪钱包基金经理,
2018年
10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至今任中银安享基金经理,
2019年
9月至今任中银汇享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
7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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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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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
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
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
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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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
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
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
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
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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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
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年11月8日,中
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
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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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 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 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
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品

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 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
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
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1%以上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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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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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
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
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
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
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
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
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
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
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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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
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
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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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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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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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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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http://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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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12)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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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123.cn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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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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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147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9月
10日至
2013年
9月
18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
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
9月
24日生效。



2017年
8月
4日至
2017年
9月
21日期间,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
2017年
9月
22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
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银互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
11月
9日起,《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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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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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
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
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三)开放期与封闭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3月
7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5个工作日,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8年
3月
7日至
2018年
3月
13日;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

2018年
3月
14日,故首个封闭期为
2018年
3月
14日至
2018年
9月
13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5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8个工作
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8年
12月
5日至
2018年
12月
14日。首个开放期结束
后次日为
2018年
12月
15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8年
12月
15日至
2019年
6

16日(首个封闭期到期日为
2019年
6月
14日,到期日的次日为
2019年
6月
15日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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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非工作日,故首个封闭期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9年
6月
17日,
假设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
6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9年
6月
17日至
2019年
6月
2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9年
6

25日至
2019年
12月
24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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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自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7年
11月
9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2017年
11月
9日至
2017年
11

22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11月
9日发布
的《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年
5月
23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
2018年
5月
23日至
2018年
5

25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年
5月
21日发布
的《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年
11月
26日进入第三个开放期,
2018年
11月
26日至
2018年
12

4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年
11月
23日发布
的《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年
6月
5日进入第四个开放期,
2019年
6月
5日至
2019年
6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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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6月
3日发布的《中银互
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年
12月
13日进入第五个开放期,
2019年
12月
13日至
2019年
12

17日为本基金的第五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12月
11日发布
的《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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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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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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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
=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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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天,其赎回适用费率


0.7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
10500.00×0.75%=78.75元
赎回金额=
10500.00-78.75=10421.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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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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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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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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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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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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