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号)
原标题: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号)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 20 年 第 1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043号文注册募 集,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十、基金的投资 35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42 十二、基金的业绩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九、风险揭示 6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银 信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 信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 信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 2 4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 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6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8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 9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0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4 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3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 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5 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 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9 、指定媒介: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年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 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 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 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 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白洁( BAI Jie )女士,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董事( D ) ,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 2007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银理财 21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睿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悦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稳汇短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 权益 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 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 7 号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权)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吴玉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电话: 021 - 52629999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根 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 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 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 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67只,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10468.1亿元。 (五)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 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 www.cib.com.cn 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7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1043号文件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 定期。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截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 5,009,999,00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户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 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 进行公 告。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 期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假设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首个开放 期为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于2018年4月3日进入开放期,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0日为本基金 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8年7月23日进入开放期,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7日为本基 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中银信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8年10月29日进入开放期,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23日为 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中银信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9年2月25日进入开放期,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2日为本基 金的第五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的《中银信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9年6月24日进入开放期,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19日为本基 金的第六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的《中银信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9年10月21日进入开放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2日为 本基金的第七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银信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Y<30天 0.75% Y≥30天 0%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 0 =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 = 0 .00 元 赎回金额= 10,500 .00 - 0 .00 = 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 则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3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3 )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 一 估值 日基金总份额 4 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 于 前 一 估值 日基金总份额 40 % 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缓支付或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