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惠利纯债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原标题:中银惠利纯债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2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年 9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4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1月 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3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基金的投资 40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47 十二、基金的业绩 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九、风险揭示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 2014年 7月 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月 8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8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9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 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10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杨柳( 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年 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 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 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 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 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研究中心主 11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 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 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 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 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 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12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经理 范静( FAN Jing)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D),金融市场学硕士。曾任日本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 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 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 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2月至今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6月 至今担任中银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9月至今任中银瑞福基金基金经理。特许 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准会员。具有 1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 交易员从业资格。 奚鹏洲( 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 经理(MD),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 2009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5月至 2011年 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6月 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3月 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9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2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 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4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 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 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1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9月 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 1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 4月,本行实现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的 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 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 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 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 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18年末,本行在国内 146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 设 6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 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 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8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有 3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 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6家营业网点 和 1个私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的发展,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 的金融集团。 2018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排名 第 24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7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加入本行董 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4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2017年 1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 2019年 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 先生于 2013年 5月至 2015年 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兼 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年 12月至 2003年 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 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 7月至 1996 18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年 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学 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年 7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5年 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年 3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年 7月至 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2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 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 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月至 2019年 3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年 5月至 2018年 1月,任本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 7 月至 2013年 4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 2019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13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8.93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19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20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http://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95558 22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18)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2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26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年 9月 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42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年 10月 14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3年 11月 5日募集结 束,共募集份额 2,980,733,112.8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8,692户。 2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11月 7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 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1月 7日生效,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3年 11月 7日至 2014年 5月 6日。本基金的第二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5月 15日至 2014年 11月 14日。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11月 29日至 2015年 5月 28日。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为第三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5年 6月 5日至 2015年 12月 4 日。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为第四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5年 12月 12日至 2016年 6月 11日。本基金的第六个封闭期为第五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6月 18日至 2016年 12月 18日。本基金的 第七个封闭期为第六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12 月 24日至 2017年 6月 25日。本基金的第八个封闭期为第七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7年 7月 1日至 2018年 1月 1日。本基金的第九个封闭期为 第八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8年 1月 9日至 2018年 7 月 8日。本基金的第十个封闭期为第九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 即 2018年 7月 14日至 2019年 1月 13日。后续封闭期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年 5月 7日,自该日起,本基金进 29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 5月 7日至 2014年 5月 14日。本基 金第二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4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年 11 月 28 日。本基金第三个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年 5 月 29 日至 2015年 6 月 4 日。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的具 体期间为 2015年 12月 7日至 2015年 12月 11日。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6 年 6月 13日至 2016年 6月 17日。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6年 12月 19日 至 2016年 12月 23日。本基金第七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7年 6月 26日至 2017年 6 月 30日。本基金第八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8年 1月 2日至 2018年 1月 8日。本基金 第九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8年 7月 9日至 2018年 7月 13日。本基金第十个开放期的 具体期间为 2019年 1月 14日至 2019年 1月 31日。后续开放期以此类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9月 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3年 9月 2日至 2014年 3月 1日,假设第一个 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年 3月 3日,首个开放期 为自 2014年 3月 3日至 2014年 4月 2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4月 3日至 2014年 10月 2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9月 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3年 9月 6日至 2014年 3月 5日,假设第一个 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年 3月 6日,由于 2014 年 4月 5日为非工作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 3月 6日至 2014年 4月 4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4月 5日至 2014 年 10月 4日,以此类推。 30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 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 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1月 7日生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3年 11月 7 日至 2014年 5月 6日。自 2014年 5月 7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为 2014年 5月 7日至 2014年 5月 14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年 5月 5日刊登的 31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二个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4年 11 月 17日至 2014年 11 月 28 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11月 14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 告》。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年 5 月 29 日至 2015年 6 月 4 日,详情参见 基金管理人 2015年 5月 27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年 12月 7日至 2015年 12月 11 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5年 12月 4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6年 6月 13日至 2016 年 6月 17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6年 6月 8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6年 12月 19日至 2016年 12月 23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6年 12月 14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七个开放期的具体期 间为 2017年 6月 26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7年 6月 22日刊登的《中 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八个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8年 1月 2日至 2018年 1月 8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7年 12月 28 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 金第九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8年 7月 9日至 2018年 7月 13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8 年 7月 6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第十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9年 1月 14日至 2019年 1月 31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 人 2019年 1月 9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后续开放期以此类推。本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9年 8月 1日至 2019年 8月 16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9年 7月 29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后续开放期以此类推。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2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 33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自 2018年 11月 12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 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对应申购 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34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3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 =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个工作日,其赎回适用 费率为 0.7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 11480×0.75%=86.10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6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3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8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