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活期宝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原标题:中银活期宝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 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 20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14]12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 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12 月 18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0 月 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年 9 月 3 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 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目 录 一、绪言 ................................ ................................ ................................ ................................ ........................ 2 二、释义 ................................ ................................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29 十、投资组合报告 ................................ ................................ ................................ ................................ ....... 3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 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 4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 ................................ ... 4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4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9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 96 一、绪言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 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管、 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银 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行长, 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年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曾 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董事 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 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 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 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 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 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 和 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 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 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 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 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 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 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 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任、北 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 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 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 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 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 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 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 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 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 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美国伊 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 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范静(FAN Jing)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D),金融市场学硕士。曾任日本瑞 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12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至今担任中银薪 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中银瑞福基金基金经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准会员。 具有14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 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 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 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 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 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 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 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 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的独特 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 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 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 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 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18年末,本行在国内146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设6 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尔金银行。其 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 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8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 有3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6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 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 集团。2018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4位; 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7位。 2、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本行董事会。 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本 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 2015年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 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 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 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 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 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2015年7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5 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 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 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长春 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 融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 责。 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13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93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 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 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 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 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 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 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http://bank.ecitic.com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 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1801 联系人: 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 - 58153000 传真: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7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 4 年 2 月 10 日起开始发 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 4 年 2 月 12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 300,056,196.4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05户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2月14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2 月 17 日刊登的《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 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以下情形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 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具体征收 方法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 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 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保 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 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收益;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 高的收益。 3、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 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比例。 4、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 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当回购利率高于债券 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 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 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 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 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 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5)、(16)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 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通知存款 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 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