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永益A :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信诚永益A :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05 年 9 月 30 日注册成立。因业务 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 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 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 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 6 年 12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6 ] 3001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 风险 ,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 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对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的“ 5 、基金经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基 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的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 若无特别说明为 201 9 年 1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8 年 12 月 3 1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0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8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3 第 一 部分 绪言 《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永益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 12 年 12 月 2 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指 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 1 、 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 媒 介 5 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 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 5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 C 类 份额” 5 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7 、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等业 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期相关安排并 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整前公 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 8 、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 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9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话:( 021 )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 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 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 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大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 研究部分析师;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助理;于上海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历任宏观策略部副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量化投研部总经理;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金融工程总 监。 2015 年 6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总监。现兼任信诚 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何文忠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历任金融市场部 交易员、司库部流动性主管;于中信证券,历任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 理。 2018 年 8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信保诚惠泽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 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缪夏美女士,自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 8 )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 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 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 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 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 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 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4 ] 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 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 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 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十 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 并具有强大 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行 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 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 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 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 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本行党 委委员, 2015 年 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 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 书记、副行长(主持 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 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 8 年 6 月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5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基金 公 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56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 021 ) 6864 9788 联系人: 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 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 021 - 68649788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钰 、 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 6 年 12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3001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 基金类型 为 : 混合 型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定期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 2016 年 1 2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止。本次募集的 净认购金额为 3,000,043,610.8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 9.94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 7 年 1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8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000,043,610.87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94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3,000,043,620.81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 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 7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登记机构完成开放期最后一日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 清算。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 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若不 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1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 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整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置或不设置开放期申 购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申请 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申购费)人民币。 各 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 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六 、 申购 及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2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