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7:14:1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2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年
6月
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401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7月
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2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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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4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基金的投资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49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50
十三、基金的业绩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九、风险揭示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5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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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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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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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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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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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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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年
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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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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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蓓青(
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
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王妍(WANG Yan)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VP),管理学学士。曾任南
京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

201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2年
9月至今任中银添瑞(原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10月至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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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任中银理财
6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1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银理财
30天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2月至
2018

2月任中银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3月至
2018年
2月任中银珍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4月至
2018年
2月任中银裕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7月至今任中银季季红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
7月至今任中银丰实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1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银丰进基
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今任中银利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至今任中银智享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
15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银行、基金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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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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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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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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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
09月
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
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
4月,本行实现在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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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的独
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
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
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
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
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18年末,本行在国内
146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

6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尔金
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
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8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
和中国内地设有
3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
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6家营业网点和
1个私人
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的发展,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

2018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4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7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加入本行董
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4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2017年
1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
2019年
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
生于
2013年
5月至
2015年
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兼任
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年
12月

2003年
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
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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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
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年
7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5年
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年
3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年
7月至
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1982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
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
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1月至
2019年
3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年
5月至
2018年
1月,任本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
7
月至
2013年
4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9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13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8.93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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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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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中银基金
”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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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http://bank.ecitic.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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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12)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1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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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1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热线:
95510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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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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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年
6月
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01号
文件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6年
7月
6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6年
7

11日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
5,103,570,218.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4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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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7月
15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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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5月
4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5月
4日至
2016年
8月
3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
间为
2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年
8月
4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6年
8月
4日至
2016年
8月
5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3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8月
6日至
2016年
11月
6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1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8月
10日至
2016年
11月
9日,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年
11月
10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个工作日,首个开放
期为
2016年
11月
10日至
2016年
11月
11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11月
12日至
2017年
2月
12日,以此类推。


30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1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于
2016年
10月
17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2016年
10月
17日至
2016年
10月
21
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年
10月
13日发布的《中银
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7年
1月
23日至
2017年
1月
26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17年
1月
19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2017年
4月
27日至
2017年
5月
4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17年
4月
25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2017年
8月
7日至
2017年
8月
11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

2017年
8月
4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公告》。



2017年
11月
13日至
2017年
11月
17日为本基金的第五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
人于
2017年
11月
10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2018年
2月
22日至
2018年
2月
23日为本基金的第六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

2018年
2月
13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公告》。



2018年
5月
24日至
2018年
5月
25日为本基金的第七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

2018年
5月
21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公告》。



2018年
8月
27日至
2018年
8月
28日为本基金的第八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

2018年
8月
24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公告》。



2018年
11月
29日至
2018年
12月
5日本基金的第九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

2018年
11月
26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公告》。



2019年
3月
6日至
2019年
3月
19日本基金的第十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于
2019年
3月
2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
告》。


32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
6月
20日至
2019年
6月
21日本基金的第十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

2019年
6月
17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公告》。



2019年
9月
23日至
2019年
10月
18日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
人于
2019年
9月
19日发布的《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3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34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小于
100万元
0.8%
100万元(含)
-200万元
0.5%
200万元(含)
-500万元
0.3%
大于
500万元(含)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注:投资人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通过
日常申购或其他方式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35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
=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6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
10,500×0%=0元
赎回金额=
10,5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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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8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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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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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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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3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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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
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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