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7:14:28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 :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0


1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0月9日正式生效。


2017年8月30日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10月9日起,《中银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同内容
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
财务数据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5
七、
基金的存续
26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46
十二、基金的业绩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
收益分配
5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风险揭示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
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银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银
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
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
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

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自转型为“中银
悦享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发起资金:指用于


转型后的
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
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的资金


2
3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申
购本基金

且承诺以
发起资金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
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
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中银
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终止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
3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
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4
、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除首个开放期外,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3
5
、存续期: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
《中银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1

《业务规则》:
指《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
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
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
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
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
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
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
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
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
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白洁(
BAI Jie
)女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董事(
D

,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

2007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

2011

3
月至今任中银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2

12
月至
2019

4
月任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12
月至
2016

7
月任中银理财
21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9
月至今任中银产业
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0
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1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
2016

8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月至今任中银睿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月至今任中银悦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月至今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
2
017

3
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
2018

12
月至今任中银稳汇短债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
,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
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任德奇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
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19

9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
9
,
328
.
79
亿元。

2019

1
-
9
月,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601
.
4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
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
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
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
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
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
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
19

9

30

,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6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
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完整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陈洪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26)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9月2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8日生效。


2017年8月30日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10月9日起,《中银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
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
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
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
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
此情形下
,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8

3

7
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
8

3

7
日至
201
8

3

13
日;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

2018

3

14
日,故首个封闭期为
2018

3

14
日至
2018

6

13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8

12

5
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8
个工作日,则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
8

12

5
日至
201
8

12

14
日。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

2018

12

15
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
8

12

15
日至
201
9

3

1
4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
9

3

15
日,假设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
6
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
9

3

15
日至
201
9

3

22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
9

3

23
日至
201
9

6

2
3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于
2017

10

9
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2017

10

9
日至
2017

10

13
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

10

9
日发布的《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

1

15
日进入第二
个开放期,
2018

1

15
日至
2018

1

19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

1

15
日发布的《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

4

20
日进入
第三
个开放期,
2018

4

20
日至
2018

4

26
日为本基金的第三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

4

17
日发布的《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

7

27
日进入第

个开放期,
2018

7

27


2018

8

9
日为本基金的第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

7

24
日发布的《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8

11

12
日进入第五
个开放期,
2018

11

12


2018

11

16
日为本基金的第五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8

11

9
日发布的《中
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

2

18
日进入第六
个开放期,
2019

2

18


2019

2

22
日为本基金的第六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

2

15
日发布的《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

5

23
日进入第七
个开放期,
2019

5

23


2019

6

5
日为本基金的第七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

5

17
日发布的《中银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9

9

6
日进入第

个开放期,
2019

9

6


2019

9

20

为本基金的第六
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9

9

4
日发布的《中银悦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


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自申购确认之日起
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1.5%





7


Y<30天


0.75%


Y≥30天


0%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
0
=47,241.11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


份额赎回



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
0

10,500.00



赎回费用=
10,500×0%

0
.00



赎回金额=
10,500
.00

0
.00

10,500.0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个人投资者申购。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