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民丰纯债 : 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月17日)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7:23:2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加民丰纯债 : 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月17日)












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1月17日)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6】日证监许可【2019】【105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检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
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的“第一部分绪言、第二
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部分基金的
投资、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暂未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78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4
一、绪言

《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 2013年3月27日

电话: 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加拿大丰业银行 28%、
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三十八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紫金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
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
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瑾六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利
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优
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
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
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战略客户集
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20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
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董
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
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
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
拥有30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
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
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
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
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
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1998 年7月加
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2月


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
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7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
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北京乾融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职务。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
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
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
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地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
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矿
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有研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
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
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
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
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
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
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
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
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
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
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
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
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6月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7月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
(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


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
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
监(负责人)。自2016年5月17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术部;2013
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自2019
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旸女士,金融学硕士,具有CFA资格,9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2月至2015年6
月,任职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任
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副总监。于2017年10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14日至今)、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
日至今)、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9月14日至今)、中加颐智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1月29日至今)、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12月26日至今)、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月18日至今)、中加
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7月12日至今)、中加民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7月26日至今)、中加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9年8月29日至今)、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
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李瑾懿女士,南开大学精算学硕士学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11月至2016年
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助理;2017年1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担任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11月7日至今)、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7日至今)、中加


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7日至今)、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13日至今)、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
14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魏忠先生,
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杨宇俊先生,投
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
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
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
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
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
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
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
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
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
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品
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
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
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0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1%以上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91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
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
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
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
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
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
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
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
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
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
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
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


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
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
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6月6日证监许可【2019】10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9年7月15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7月23日,基金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1,003,526.6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21元
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7月2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
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01,003,526.6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
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最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赎回费

T<7日

1.50%

7日≤T<30日

0.05%

T≥30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且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低于前述比例;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
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
置比例。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
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
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
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
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
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
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息差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差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
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
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
度指标。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
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确
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
依据。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
合方案,之后,在债券研究员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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