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红利低波指数发起 :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7:32:34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紫金红利低波指数发起 :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59号)准予注册,进行
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1



第一部分绪言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
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1日起执行。


1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3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年


5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4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
10月
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年
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
元人民币。2015年
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亿元人民币。2016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程机
械集团任职,1998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路营业
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6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 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 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 3月加入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
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2016年 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甜,武汉大学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分析师、国信证券经
济研究所金融工程部助理分析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7年7月加
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璐,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

7


员,2017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权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俞天甲(代,现任基金权益部权益投资岗)
成员:陈曦女士(代交易部负责人)

毛甜女士(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泰
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璐先生(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泰
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8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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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强;根据
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68位,较上年提升
3位。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7,857.47亿元。2019年
1-3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
10月至
2018年
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
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

12


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
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
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
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
12月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
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13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14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电话: (025)83387046
传真: (025)83387074
联系人: 孙晶晶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夏璐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8)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庄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7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14层 1402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汪莹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8


网址:www.zlfund.cn/
1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6号楼 2单元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望京 SOHO塔 3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5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1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com

19)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号丽丰大厦 20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号丽丰大厦 20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马丹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2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傅强

客服电话:951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2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冠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2)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号 1002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号

法定代表人:方有伟

联系人:黄丹昀

客服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20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世界 A座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6)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68

传真:(021)28972120

21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7年7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159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期自 2017年 11月 6日至 2017年 11月 24日,共募集 613,652,000.89份基金份
额,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137,314.70,合计份额 613,789,315.59份,募集户数为 6613户。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直销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1,000.00元,认购
费用为 1,000.00元,折合本基金为 10,000,000.00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以
上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2月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
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份,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若某

25


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
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26


表 2: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T)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1%
T≥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定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万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1.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27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

可得到375,037.5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8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29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自动延期办理该部分赎回申请。如基
金管理人决定自动延期办理该部分赎回申请,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30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通过销
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31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标的指数

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可投资债券。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33


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
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收益率几方
面来考虑,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精选策略,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投资标的,
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不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
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
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以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并结合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
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久期较
短的品种,即使持有到期压力也不会太大。


本基金可投资权证。权证投资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证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4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0)、(15)、(16)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
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3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3月31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120,291.70 94.65
其中:股票 102,120,291.70 94.65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00,100.00 1.85
其中:债券 2,000,100.00 1.85
资产支持
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3,507,186.52 3.25
----
8 其他资产 269,737.23 0.25
9合计 107,897,315.4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31,827,861.17 29.56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876,264.45 8.25
E 建筑业 1,097,071.20 1.02
F 批发和零售业 1,589,093.00 1.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9,318,900.46 17.95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J 金融业 17,490,890.69 16.25
K 房地产业 20,122,271.73 18.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37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1,797,939.00 1.67
S 综合 --
合计 102,120,291.70 94.86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类股票。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383金地集团 245,279 3,372,586.25 3.13
2 600325华发股份 356,000 3,303,680.00 3.07
3 600376首开股份 331,900 3,169,645.00 2.94
4 000338潍柴动力 258,600 3,064,410.00 2.85
5 600104上汽集团 106,499 2,776,428.93 2.58
6 000429粤高速A 302,800 2,749,424.00 2.55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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