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 :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7:32: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 :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智惠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7号)和
2018年11月26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8]2729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募
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人。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
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
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
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人超过
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
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人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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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10、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1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4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53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87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以及《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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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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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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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封闭期: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该日)或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含该日)至
1年以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46、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5至
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要依据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间


4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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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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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 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
元人民币。2015年 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亿元人民币。2016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
学位。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
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
程机械集团任职,1998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
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
分局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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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

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
厂、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 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
经理、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
理,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
士学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 3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
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
理、副总经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李博良女士,新加坡国立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华
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投资助理、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7年 8月至今,任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月至今,任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5月至今,任华泰紫金丰泰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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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
成员:阮毅(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

定收益投资岗);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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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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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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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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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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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亿
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
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
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
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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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
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
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
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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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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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68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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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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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7]1047号和2018年11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729号)进行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该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含该日)至1年以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年以后的年
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要依据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间。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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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降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0万元1000元/每笔 0.0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M<100万元 0.60%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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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
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获得
99,453.58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 50元,则该投资
人认购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

到 C类基金份额 100,050.00份。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时,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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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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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本基金将于该日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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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该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含该日)至1年以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年以后的年
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5
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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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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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赎回款项划付时间则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0万元1000元/每笔 0.0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M<100万元 0.60%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的份
额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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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T)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T< 7天
1.5% 1.5%
T≥7天且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0.3% 0.3%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
于等于7天且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50=97,934.5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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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0元,可得到
97,934.56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
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一个或一
个以上封闭期,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用=
100,000×1.080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8,000.00-0=108,0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


期,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000.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人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
C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后又赎回且
持有期间不小于
7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
100,000×1.0800×0.3%=324.00(元)
净赎回金额=
108,000.00-324.00=107676.00(元)
即:该投资人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
C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后又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676.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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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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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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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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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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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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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投资人提
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等资
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
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基金管
理人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策
略,确定部分债券采取持有到期策略,部分债券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以获取较高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具体封闭期投资策略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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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
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本基
金封闭期剩余期限,确定采取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
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在考虑封闭
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
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
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
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
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
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
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
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
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
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
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杠杆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
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
进行投资操作。

(6)再投资策略:封闭期内,本基金因持有的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将再投资
于其他合适的投资标的。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该部分利息进行
流动性管理。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
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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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
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
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
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
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监督
五个环节。



1、公司系统制定研究计划,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研究员进行专题调研。

研究员根据基金的整体投资目标和策略,对其分工板块、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筛选目标证券,经讨论通过后纳入各类证券池。



2、公司定期召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基金投资研究会议。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投资绩效报告、研究分析报告和
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
确定各基金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范围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投资研究会议由基金管理部定期召开,对投资策略定期研讨,讨论确定近期调研
计划和研究员研究计划。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研会议等会议的决议确定各基金
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

4、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资的交易均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严格
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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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在定期召开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操作回

顾和总结。

6、合规风控部对基金投资决策和基金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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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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