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发起 :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7:37:5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发起 :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30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或运作因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5、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
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
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
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等。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20%,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人
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
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
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88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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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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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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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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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
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
员。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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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 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
元人民币。2015年 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亿元人民币。2016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
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程机
械集团任职,1998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路营业
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 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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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 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 3月加入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
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晨女士,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巴克莱资本(香港),从
事海外可转债市场的交易和投资工作。2011年至 2014年,曾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研究所和
中投研究所,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
定收益投资经理。2019年 3月至今,任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至今,任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阮毅先生,美国肯特州立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1 年 6 月加入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历任债券交易员、产品经理、投资经理和固收专户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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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专户管理规模超过 1000 亿,管理产品曾获证券时报评选最佳开放式产品奖项。2018
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10月起任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起任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杨义山先生,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至 2013年曾任韬睿惠
悦咨询公司分析师;2013年至2018年任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资深研究
员,从事证券指数研发和相关金融研究工作;2018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任职于固收投资部、基金固收部。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
成员: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阮毅先生(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

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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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4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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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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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47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
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
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
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 专户资产
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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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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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网站:http://htamc.htsc.com.cn/
联系人:孙晶晶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68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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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联系人:钱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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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3月 19日证监许可[2019]430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认购费率
M< 100万 0.3%
100万≤M< 1000万 0.1%
M≥1000万 每笔 1000元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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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0.3%,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 =99,750.9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择其可获

得 99,750.90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0)/1.00 =10,05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择其可获

得 1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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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元。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
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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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
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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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25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份。


26


3、本基金目前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00万 0.3%
0100万≤M< 1000万 0.1%
M≥1000万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N)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 1.5%
7日≤N<30日 0.1% 0.1%
N≥30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
费总额的25%,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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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3%,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99,700.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150=98,227.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50元,可得到98,227.4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

额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
于3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8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10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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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30天,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000.00元。


例: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800×1.5%=1,62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1,620.00=106,38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日,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3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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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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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
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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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
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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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且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基金份额质押申请,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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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力争实现超
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
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
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
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中短期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的变化
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不同
行业、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买入持有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个券,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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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买入持有策略。本基金还可以采用买入信用债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在市场资
金面紧张、收益率高企时买入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到回售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也可以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好综
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详见下表)。我们主要依靠
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表格:风险类型与信用参数

风险类型 信用参数
进入壁垒
竞争程度
行业风险 成长能力
技术进步
融资能力
竞争力
公司风险
管理团队
财务稳健度
财务弹性
现金流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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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
可视性
增长
资产负债
杠杆
流动性
覆盖率
其他 担保

(4)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
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
用债。

(5)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
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
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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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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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总财富细分
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
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具有一定的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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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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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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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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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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