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汇福定开债 : 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8:13:09 中财网

原标题:兴银汇福定开债 : 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20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
20
20

1

14




重要提示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1
8

11

1
日证监许可

201
8

1769

注册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是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
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
20

1

14
日(此次更新因
基金经理
变更










第一部分
绪言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3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
汇福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
、同年
10

1
日实施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兴银基金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基金总份额的
2
0
%


46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
日的前一
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
月的最后一日


47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0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设立时间:
2013

10

25



客服电话:
40000
-
96326


传真:
021
-
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3
亿元


联系人:
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10

25
日成
立。

2016

9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

2016

10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



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综合计
划处科员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
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
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兴银基金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

历任
中国
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
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
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
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
中国

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
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
汇管理局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
农村商业
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周骥先生,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会
计、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总经理助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副总经
理、广发华福证券财会部副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永安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
永安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办公室、董监办总经理兼党委办公
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

兼任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
杨桥
/
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
/
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核



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
、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



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综合计
划处科员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
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余富材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书记、
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总经理
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兼任首席信息官、
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拥有
12
年证券、基金
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从
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2014

8

27
日至
20
18

10

25
日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5

25
日至
2016

6

29
日任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09
日至
2017

3

20
日任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6

24
日至
2017

7

18
日任兴银



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1

2
日至
2017

3

20
日任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1

6
日起任兴银瑞益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2

14
日至
2017

12

26
日任兴
银稳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0

25
日至
2017

12

26

任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30
日至
2018

10

25
日任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28
日起任兴银双月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2

27
日起转型为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9

3

28
日起任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9

8

22
日起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范泰奇先生,博士研究生,拥有
7
年资管、基金行业工作经验。

历任英大基

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债券投资经理、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经理,
2016

11
月加入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2017

12

14
日至
2019

7

5
日任兴银现
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12

14
日至
2018

1

30
日任兴银
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12

14
日起任兴银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4

20
日起任兴银长乐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7

18
日起任兴银汇逸
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8

9
日起任兴银合丰
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1

8
日起任兴银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1

8
日起任兴银长
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凡颖女士,

2019

3

28
日起至
2020

1

14

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副总经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权益业务总监兼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杨坤、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王丝语、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许蔚、
策略分析部总经理杨凡颖、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陈晖。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
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
、监事会:监事
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
向董
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

1
67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
52629999
-
212163


联系人:
马宁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
营实
力不断增强。

截至
2018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实现
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
处、稽核监察处、运

管理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26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468.1亿元,基金份额合


计10311.43亿份。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
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
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



联系人:
林娱庭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
60


传真:
021
-
6863006
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崔可


联系电话:
021
-
2029
6
3
08


传真:
021
-
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汪芳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芳、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兴银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经
201
8

11

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8

1769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
开放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
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
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
公开
发售。






五、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1,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确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

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由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
费率如下:



购金额(含

购费)



购费率


M<5
00
万元


0.
3
%


M≥500
万元






1000

/






4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其他销售
机构如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在



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
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
3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50,000.00/

1+
0.3
0%

=49,
850
.
45



认购费用
=50,000.00
-
49,
850
.
45
=
149.55



认购份额=(
49,
850
.
45

5.00

/
1.00

49,
855.45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利息
5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
的基金份额为
49,855.45
份。







、募集资金的保管
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
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
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2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
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9

1

25
日生效,则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
201
9

1

25
日至
201
9

4

24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日为
201
9

4

25
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
9

4

25
日至
201
9

5

2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
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
9

5

3
日至
201
9

8

2
日,以此类推。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
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时,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
/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