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鑫日享短债 : 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原标题:兴银鑫日享短债 : 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 鑫日享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 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 20 20 年 1 月 14 日 重要提示 兴银 鑫日享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201 9 年 5 月 30 日证监许可 〔 201 9 〕 980 号 注册 。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以下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或 “ 管理人 ”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是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长期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 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 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 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 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 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 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 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0年1月14日(此次更新因基金经理 变更)。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 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1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兴银 鑫日享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 鑫日享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兴银 鑫日享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 鑫日享短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兴银鑫日享 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 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 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 、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上海 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设立时间: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电话: 40000 - 96326 传真: 021 - 6863006 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3 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 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 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 。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 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 , 兼 任 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综合计 划处科员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 计划处科长 , 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兴银基金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 历任 中国 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 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 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 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 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 长;上海 农村商业 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 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兴银基金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周骥先生,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会 计、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总经理助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副总经 理、广发华福证券财会部副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永安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 永安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办公室、董监办总经理兼党委办公 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 , 兼任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华福证券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 杨桥 / 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 / 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核 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 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 , 兼 任 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综合计 划处科员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 计划处科长 , 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余富材先生, 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书记、 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总经理 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首席信息官、 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陶国峰先生,硕士研究生,曾 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研究员,专 户投资经理。 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起任 兴银合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任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任兴银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 任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凡颖女士, 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 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 5 、本基金投资 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 公司总经理张力、副总经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权益业务总监兼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杨坤、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王丝语、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许蔚、 策略分析部总经理杨凡颖、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陈晖。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 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包括以 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 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 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 、 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 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 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 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 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 2017 年度小微 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 2016 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 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 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 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 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 优秀交易商”、“ 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 2016 年度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 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 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 (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 2017 年度最 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 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 2016 年度特殊贡献奖”。 2 、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1 人,平均年龄 37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2.5%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82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 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 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 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 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 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 《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 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 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 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 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3 、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 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 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 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负责该业务与管理 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 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品牌管理中心)与资产托 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 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 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 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政策。 ( 2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 3 )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 4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 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5 )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 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 6 )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 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 7 )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 8 )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 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 、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 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四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林娱庭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 60 传真: 021 - 6863006 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四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崔可 联系电话: 021 - 2029 6 3 08 传真: 021 - 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 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汪芳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兴银 幸福生活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经 201 9 年 5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9 〕 980 号文件准予 兴银 幸福生活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 为本基金 。 一、基金类 别 、运作方式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确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 请 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额(含 认 购费) 认 购费率 M < 5 0 万元 0. 3 0 % 5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 10 %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4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或官网直销平台 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 1 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 柜台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其他销售 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 撤销。 (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 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 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 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5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 6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1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 3 0 % ,如果 募集 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50,000.00/ ( 1+ 0. 30 % ) = 49850.45 元 认购费用 =50,000.00 - 49850 .45 = 149.55 元 认购份额=( 49850.45 + 5.00 ) / 1.00 = 49855.45 份 即 : 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 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 5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49855.45 份。 ( 2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如 果 募集 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00+3.00 ) /1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3.0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3.00 份。 八 、募集资金的保管 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 者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或官网直销平台 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 /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 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