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ETF : 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21:18:12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ETF :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浙
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58号)进行募
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
ETF方式运作的创新风险、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维持较高股票仓位而导致的
业绩表现随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成份股地域集中的风险、成份股调整带
来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
据时间较短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
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含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股票而面临的港股通机制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
申购及赎回风险、IOPV不实时计算及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
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
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
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


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
带来的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
结算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可投资
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
券横跨境内与境外证券交易场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仅在境内
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
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T+1日可以卖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的相关业务
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


5、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
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
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8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8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0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41
第八节 基金备案 .............................................................................................. 49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50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3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90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94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9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方
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浙江新动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2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37、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日、天:指公历日

43、月:指公历月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
更新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
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
基准日

65、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
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
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6、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ETF方式运作的创新风险、指数化投
资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维持较高股票仓位而导致的业绩表现随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
的指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成份股地域集中的风险、成份股调整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
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含通过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而面临的港股通机制风险)、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IOPV不实时计算及计算
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
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
衍生品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
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
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ETF方式运作的创新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外多个证券市场(目前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属于创新基金品种,境外证
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
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
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此外,未来若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被纳入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将扩展到更多境外市场,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二)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
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
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三)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成份股地域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为注册地址或总部在浙江省的上市公司所
发行,须承受成份股地域集中风险。


4、成份股调整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选取注册地址或总部在浙江省、在全球交易所上市交易、总市值靠前
的100只证券作为样本股,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如样本股未来在多地
上市或者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等)下也会对指数样本进行临时调整,须承受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带来的风险。


5、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
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7、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其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
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四)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基金在
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含
美国存托凭证等)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
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含
美国存托凭证等)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权重可能不完
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五)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内外市场股票(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
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
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另外,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将
面临如下风险: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
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以上不
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港股通境内结
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
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
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
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
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4、相比直接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有所不同,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不同,进而增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
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六)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
准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


市场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
购业务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申购及赎回风险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
券横跨境内与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仅在
境内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存在因投资者不了解清算交收规则及其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2、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
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期间市场波
动而遭遇损失。


3、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
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
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4、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
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
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
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九)IOPV不实时计算及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在现有业务
及技术条件下,本基金IOPV不进行实时计算,与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仅在境内上市的ETF
的IOPV存在差异。根据目前的计算公式,本基金IOPV在每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表
现为固定数值,可作为本基金T-1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参考,但与本基金公开披露的T-1日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此外,本基金 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因此投资者若参
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
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一)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四)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十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
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国内及海外市场,面临国内及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
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
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
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
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
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0、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
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
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
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形成投资风险。


1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浙江新动能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美国存托凭证等),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
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流
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时,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替代策
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
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
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100万份),投资者参与申购、赎回
门槛较高,其中中小投资者有可能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四、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
受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
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
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
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进
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
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可
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等
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
合约进行交易。


(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五)融资融券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此外,本基金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六)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浙江新动能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
理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二)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含
美国存托凭证等)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
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调整对投资
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
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或境外市场
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
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4、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七、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总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
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6)、(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调整或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
括“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
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员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
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对衍生
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
行汇报,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
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
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
生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


提 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
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
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
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
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
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
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
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
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


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董事长;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
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经理、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高级账户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决方案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
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3日起任职)、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
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3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
2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9年3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6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
决方案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
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
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
究员、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5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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