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添盛定开债券 : 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0年01月20日 18:21:04 中财网

原标题:金鹰添盛定开债券 : 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金鹰
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
8

3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20
18
]
388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
2018

9

6
日至
2018

9

17
日,合同生
效日期为
2018

9

2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
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受限于该债券非公开交易和发债主体自身资质,一般
情况下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债券市场流


动性受限时,可能会使得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增加,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低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12

31
日(其
中基金管理人信息截止日为
2020

1

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
9

9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12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设立日期:
2002

12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9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
.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
-
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兆廷先生,董事长,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
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王中女士,董事,中国科学院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高
级副总经理、东旭资本控股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志刚先生
,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苏丹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
岗、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德勤咨询公司咨询经理、越秀集团人力资
源部高级主管、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营业
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
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刘金全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商学院教授、院长,现任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特聘教授。




之曙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处
助理经济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
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
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总经
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
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
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
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
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
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
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
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

1

3
日起代行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办公室新业务
/
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运营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
江证券有限公司
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
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
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职务。



4
、基金经理


黄倩倩女士,曾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2014

11
月加入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2017

6
月起任金
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月起任金鹰添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7
月起担任金鹰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7


2019

9

担任金鹰添富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7
月起担任金鹰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9
月起任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8

12
月起任金鹰添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3
月起担任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4
月起
担任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4月至2016年8月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8月至2018
年6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8年6月加入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9年6月起任金鹰鑫日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金鹰添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10月起担任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有:



1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2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总经
理助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
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项星星


电话:
0571
-
88267931


传真:
0571
-
88268688


成立时间:
1993

04

1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

151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越秀金融
大厦
30



成立时间:
2002

12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9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
.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蔡晓燕


联系电话:
020
-
83282950


传真电话:
020
-
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6
-
135
-
888


电子邮箱:
c
smail
@
gefund.com.cn


网址:
www. gefund.com.cn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电话:
020
-
382
8
303
7


传真:
020
-
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5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
020
-
81836088


传真:
020
-
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86

10

85085000


传真:
+86

10

85085111


邮编:
100
738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四、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
8

3

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8
]
388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间为
2018

9

6
日至
2018

9

17
日,募集规模为
1,009,999,000.00
份。符合有关本基金募集的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五、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8

9

26
日。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指自然日,若三年后没有
对应自然日
的,
顺延至
下一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终止
并清算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

1
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
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赎回份额的,赎回最
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
有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为




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0.80
%


1
00
万元
≤M

2
00



0.
5
0%


2
00
万元
≤M

5
00



0.30%


M≥500



1000

/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持续持有期
小于
7


基金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持续持有期
大于
7
日(含
7
日)的
基金份额


0.50%


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
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


0




对持续持有期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
大于
7
日(含
7
日)
的投资者,应当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在开放期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
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5
0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80
%

= 99,206.35



申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申购份额
=99,206.35/1.050
0
=94,482.24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
10,000

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

5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00
×1.080
0
=10,800.00



赎回费用
=10,800×
1
.
50
%=
162.00



净赎回金额
=10,800
-
162
=10,
638.00



即:该投资者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
10,000
.00

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

5
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
638.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个人投资者的
公开
申购。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
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50
%
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50
%
的前提下,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50
%
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



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
益性及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变化、货币政策、债券供求等因素,
持续研究债券市场运行状况、研判市场风险,制定债券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
估的标的券种,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别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类属
配置,同时根据市场的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
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1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具体债券的风险收益比、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债项评级及
相对价差收益等特点,研究各类具体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结合各
细分种类债券供需状况、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等因素谨慎进行类属配置。



2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经济周期和政策动向进行分析,对未来利率走
势进行判断,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并动态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
布,以有效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对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动性、债券供求、市场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在此基础上预测利率期限结构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以进行积极资产
配置;并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
具备潜在价值的债券。



4
、杠杆策略


本基金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
风险可控的
情况下,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5
、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
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重点关注一定利率区间范围内且符合设定久期区
间、具有较高评级及较好流动性的个券,或存在定价偏误、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
的优质个券。



6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因此信



用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本基金通过关注信
用利差的变化趋势,精选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在信用利差曲线
的分
析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经济周期、国家或产业政策、
发债主体所属行业景气
度、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
差的影响,进而进行信用债投资。。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
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
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信用管理和个券α
策略等策略积极主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风险调整
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信用资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具有良好流动性,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2
)经济运行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3
)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配比。



2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会议。




2
)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
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3
)集中交易部: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
人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
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
)绩效与风险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绩效或
风险建议。




5

合规风控
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封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80%+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是因为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中债综合指
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1
9

9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300,160,0
12.10


98.44





其中:债券


1,226,037,012.10


92.83





资产支持证券


74,123,000.00


5.61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78,508.17


0.23


7


其他各项资产


17,500,178.11


1.33


8


合计


1,320,738,698.38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
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
收申购款、待摊费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93,658,012.10

8.8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32,379,000.00

106.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32,379,000.00

106.8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26,037,012.10

115.7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208

18国开08

2,100,000.00

213,633,000.00

20.16

2

180409

18农发09

1,500,000.00

153,180,000.00

14.46

3

170206

17国开06

1,000,000.00

102,260,000.00

9.65

4

180313

18进出13

1,000,000.00

101,340,000.00

9.56

5

170209

17国开09

1,000,000.00

101,230,000.00

9.5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39100

18侨鑫A

700,000.00

74,123,000.00

7.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一只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314.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469,863.6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00,178.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
8

9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
9

12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