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兴福一年定开 :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原标题:东兴兴福一年定开 :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 2020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一 月 二十一日 重要提示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 】 21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 (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2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赎回 与转换 ................................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2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指《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 《东兴兴 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 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年度对应日: 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 、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智勇 联系电话: 010 - 66551816 传真: 010 - 66551452 注册资本: 275796.0657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 2018 年 9 月末)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 )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54,600,484 52.74 2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119,989,367 4.35 3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463,160 2.99 4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530,568 2.23 5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5,159,200 2.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魏庆华先生,1964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福建清流县外贸局;曾任清流县人民银行股长、副 行长;三明市人民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闽发证券三明支公司总经理、 闽发证券副总裁、总裁,东兴证券副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 兴证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兴证券董事长,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 谭世豪先生,1964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股权及投 行部经理、助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东方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东兴证券副董事长。现任东兴证券董事、副总经 理,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1972 年 8 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总裁办公室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福 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深圳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副总裁,钟山 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裁,钟山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董事。 2019 年 2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江月明先生, 1971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证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7月至2016年8月历任中国东方 经营处置审查办公室职员、高级主任,总裁办公室经理、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上市办公室)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现任中国东方董事会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兼任东富(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3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屠旋旋先生,1973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师。屠旋旋先生曾就职于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东方资产上海办事处,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经营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正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经济年鉴社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王云泉,男 , 1969 年 3 月出生, 硕士 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会计师 。 曾就 职于山东省交通厅人事处、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室、山东基建股份有限 公司。 2006 年 12 月至今,历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兼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 秘书; 2009 年 6 月至 2015 年 8 月,兼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2011 年 1 月至今,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 7 月至今,兼任山东高速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秘书; 2013 年 9 月至今,兼任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 2017 年 12 月至今,兼任山东高速(深圳)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 2018年6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郑振龙先生,1966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经济学院副院长、 金融系副主任(主持工作)。现任厦门大学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华福证券独立董事,厦门国 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华通银行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独立董事。 张伟先生,1977 年 4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具有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资 格。 200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研究实习员、 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 2012 年 3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任兼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宏观经 济、货币政策、汇率体制、股票投资、外汇投资、金融稳定机制、金融危机预警 机制等方面研究。 2017 年 3 月起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宫肃康先生,1965 年 3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税务系教师、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 验区财政审计所专管员。现任北京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北京天平健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 立董事。 孙广亮先生,1963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众 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华堂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 7 年 12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向阳先生, 1965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处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 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副总经理,哈尔滨办事处、法律事务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会主席。 叶淑玉女士, 1957 年 5 月生,物理学学士、中欧 EMBA ,高级工程师、会计 师。曾任福州无线电七厂质检科副科 长兼厂团总支书记;福州电子工业局团 委委 员;福州智达电脑品管部副经理;福建新世纪电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实达电 脑集团人力资源处处长、监事;实达电脑与美国 Compaq 合资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外高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 煌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助理,福建大 东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 事会秘书。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罗小平先生, 1960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并购部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华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 略发展中心总监。现任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派出董事、中国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郝洁女士, 1971 年 4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会计,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兼任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兴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杜彬先生,1973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 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及合 规政策部经理,合规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合规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现任东兴证 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上海东策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4 年 8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涛先生和谭世豪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许学礼先生,1963 年 1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南山开发公司 上市小组成员;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研究员;广州尊荣集团副总经理;深圳汉君 雄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东兴证券首席风险官。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银国宏先生,1974 年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研究咨询部经理;中 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研究所总经理,公 司助理总经理兼 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 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衍生品部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伴 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军先生,1975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北京市园林局香山公园科员;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监管部审核一处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东兴证 券首席风险官。 2018 年 8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兼任东兴证券(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亮先生,1974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证券办;中国证监会福建特派员办事处,福建监管局 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场外市 场业务总部总经理、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东兴证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现兼任福建分公司总经理。 陈海先生, 1970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闽发证券深圳营业部会计主管,闽发直属营业部分析师,总部信息研究中心 股评部经理,北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助理 总经理;东兴证券北环东路营业部助理总 经理、营销总监,福州五一中路营业部江厝服务部负责人,福州江厝营业部总经 理、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一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 1973 年 12 月出生,硕士 学位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出口处职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部、实业部、 评估部助理经理、副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负 责人、总 经理、企业融资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2018 年 8 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董事会秘书,现兼任助理总经理和机构客户部总经理。 4 、合规总监 许学礼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琳娜女士,金融学硕士毕业,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2007 年 4 月 至 2012 年 2 月任益民基金集中交易部交易员、副总经理, 2012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英大基金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 12 日加入东兴证券。现任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兴兴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6、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银国宏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经营管理 层人员的介绍 王青女士,现任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孙继青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张琳娜女士,现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张旭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投资总监。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 业务和事项。 ( 2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 3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4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 5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 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稽核审计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 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 )合规总监:独立行使合规管理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 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 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确定各基金 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核准基金投资证券池的构成;审定各基金 的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市场形势调整在类别资产、市场、行业间的分配比例及投 资规模范围;制定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授权的投资作出决定;评估各基金的业 绩表现和风险状况;评估交易单元和交易对手,作出新增或者剔除的决定;研究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 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建立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基金管 理业务风险控制相关制度;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确定不同时 期基金管理业务的计划规模;制订基金管理业务自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风险限 额,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风险审查;听取、评 议基金管理部上一季度业务运作及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及下一季度风险管理工 作计划。审议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 5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稽核审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使用适合的程序,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 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玮 成立日期: 2001 年 05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1 】 69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303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6,271,763,18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531 - 68889568 传真: 0531 - 68889445 联系人:史恒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 “公司”)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目前有员工 7600 多人,在全国 28 个省、市、 自治区设有 41 家证券分公司、 280 多家证券营业部,控股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参股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齐 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形 成了集证券、基金、期货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多年来,公司积极致 力于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发行与承销、 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产管理、融资融券、金融产品代销、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股指期货中间介绍等全方位的专业化证券投、融资服务。 公司按照“各种专业化证券业务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全力推进包括经纪、 信用、投行、资产管理、金融创新等在内的全牌照业务体系建设。经纪业务,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服务理念,拥有一支专业的财富管理队伍,帮助客户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满足了客户日益增长 的财富管理需求。信用业务,公司通过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等方 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元化的融资服务。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一支 700 余人的专 业团队,其中保荐和准保荐代表人 100 多名,能够为企业提供 IPO 上市、再融 资、债券融资、新三板 推荐挂牌和定增、资产证券化、创新性融资等一体化的综 合金融服务。近几年,为全国 300 多家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融资服务,实现融资 额 3200 多亿元;为 200 多家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推荐了 530 多家企业在新 三板挂牌,挂牌数量行业排名第 3 位;为 150 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做市服务,做 市家数行业排名第 6 位。资产管理业务,公司资管子公司拥有公募基金业务和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能够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类、货币类、债券类、权益类、 量化类等多元化金融产品。研究业务,形成了 140 余人的研究和机构销售团队, 拥有社会知名经济学家及众多“新 财富”明星分析师,在宏观、策略、固定收益、 金融工程等核心领域超过 20 个行业有较强的话语权和强大的市场影响力,未来 将向着衔接产业资源及资本市场的新型卖方研究所迈进。此外,公司还具有金融 产品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基金外包服务、股票收益互换、利率互换、 场外期权和上交所首批股票期权的经纪、自营参与人、主做市商、报价系统做市 商等业务资格,并已实现了各项业务的协同发展。 凭借良好的专业能力和业绩表现,中泰证券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2007 年以来,公司多次被山东省政府授予“山东省金融创新奖”“山东省金融发 展贡献 奖”;公司先后荣获“金钥匙奖”“中国最具成长性证券经纪商”“中国最 佳证券经纪商”“最具成长性投行”“最具创新力证券公司”“优秀保荐机构”“金 牛投行进步奖”“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与服务优秀单位”“中国最佳中小板、创业 板保荐机构”“中国区突破债券投行君鼎奖”等称号; 2017 年,公司本部荣获全 国文明单位称号。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泰证券托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设置了三个业务中心(托管服务中心、 外包服务中心和 PB 交易中心)、七个业务团队(产品管理团队、营销渠道团队、 技术支持团队、创新研发团队、合规风控团队、直销团队和综合团队),部门人 员共计 78 人。其中,主要负责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环节的是托管服务中心, 托管服务中心目前员工 17 人,设置了估值核算岗、信息披露岗、投资监督岗、 账户管理岗、资金交收岗、投资清算岗等岗位,对重要岗位建立了轮岗与备岗机 制。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正式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 中泰证券在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进程中及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后, 稳步有序地开展了基金托管业务,在营业创收的同时也积累了业务经验,不断完 善业务流程,为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的上线夯实业务基础。截止 2018 年 3 月 8 日, 中泰证券已服务包括基金专户、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资管计划、私募基 金等多个类型产品 1230 只,托管规模 239.98 亿。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泰证券托管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高内部控 制水平,努力防范和化解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 整,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泰证券托管部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岗位有明确的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内部控制采取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三种方法。主 要采取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1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清算交收、估 值核算及投资监督岗位之间不得兼岗,同一业务操作的经办、复核和审核等各岗 位之间不得兼岗。 2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托管基金资产与经纪业务客户资产、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托管基金资产之间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3 、核心业务运 作区域、综合办公区域之间实行物理隔离,通过录像监控, 电话录音等技术手段实现内部控制。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 5 、按照监管规定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中泰证券违 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的损失。 6 、托管部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机制。报告机制包括 一般事件和特殊事件的报告机制。一般事件的报告建立逐级上报程序。如出现重 大违规、异常紧急或涉及被报告人等特殊事件,按照中泰证券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办理。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 、直销机构 (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6 楼 联系人:陈智勇 直销中心电话: 010 - 57307309 传真: 010 - 57307388 公司网站: http://www.dxzq.net ( 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tradefund.dxzq.net/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6 楼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 010 - 57307359 传真: 010 - 57307366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劲 联系电话: 010 - 85207108 传真: 010 - 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燕、李瑶帆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9]219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模式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9 年 0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04 月 04 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 体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2019 年 0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04 月 04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 、 投资 人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 4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 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 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 还投资者。 5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网上交易、代销机构 认购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6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 例低于 50% 。 (六)基金的最 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 、认购费率 ( 1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认购 金额 ( M ) 费率 M<100 万 0.40% 100 万 ≤M<200 万 0.20% 200 万 ≤M<500 万 0.10% M≥500 万 1000 元 / 笔 ( 2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 4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假定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100,000 /( 1+0.40% ) =99,601.56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99,601.56=398.41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 99,601.56+50 )/ 1.00=99,651.5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在基 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 99,651.59 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 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 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 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 得动用。有效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 为准。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 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