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企债C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01月22日 08:06:33 中财网

原标题:中期企债C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目录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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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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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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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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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五、基金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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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六、基金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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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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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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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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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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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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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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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十二、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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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三、基金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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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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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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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五、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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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六、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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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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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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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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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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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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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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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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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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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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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二十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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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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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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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8



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嘉实中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
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中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11

6

9
日由中国证监会修订并于
2011

10

1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6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2

6

19
日修订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颁布并于


9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办理非交易过户、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
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以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
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
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
金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后,
可以通过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指《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指数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两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每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发售,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场内会员单位
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的具体金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
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份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如果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终止上市,并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发
布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上述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折算,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和具
体方法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位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
种方式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


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
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份额;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
赎回
C
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0.0001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
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
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
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
产所有。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
回费。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
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长于7日(含)的A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
指定媒介
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
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
换业务的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或受成份债券交易流动性影响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5)、(7)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
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情形下的场内业务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
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
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
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10

3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委托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
后,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情况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情况下,将本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所导致的相应变更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三)尽管有上述第(二)款约定,但如属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本基金需遵照执行的,导致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

7、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最高费率范围内确定新
增加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
达地址等内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发布至少2次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下形成大
会决议。现场开会可由召集人决定是否聘请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会议通知确定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计票员(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计票员由基金托管人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计票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计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
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
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
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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