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证券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01月22日 10:31:27 中财网

原标题:中证证券 :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6年
12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137号)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7月
27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
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
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
不同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
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4、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冲击成本率、赎回冲击成本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
务实施细则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
1月
2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及公司股权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除非另
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7月
2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48
十一、基金的投资......................................................................................................................49
十二、基金的业绩......................................................................................................................57
十三、基金的财产......................................................................................................................5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九、风险揭示..........................................................................................................................73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I


二十六、备查文件....................................................................................................................111


I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易
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国结算
”)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
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
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1、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2、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54、申购冲击成本、赎回冲击成本: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参

4


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冲击成本和
/或赎回冲
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5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6、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7、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的现金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61、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6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6、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67、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5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
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
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
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
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
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
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
(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8


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
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
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市
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香
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
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
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
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

9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
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 分析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
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
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
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
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9月
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4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6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年
7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10


2015年
7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年
4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年
4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4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月
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27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1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3月
20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自
2019年
6月
1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6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
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
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

11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
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
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量
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2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13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
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
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
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4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
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
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
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15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
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
代码:
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
本集团总资产
73,059.25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86%。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7人。

2002年
11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
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
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17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
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
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
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
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

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长沙
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
行行长;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18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
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1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
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19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
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
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21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6)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7)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8)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22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兴业证券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传真:010-66568532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23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24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
4月
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25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2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37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
2017年
6月
15日至
2017年
7月
21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7月
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8月
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中证证券,

交易代码:51257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29


(五)其他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已于
2017年
8月
1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

的费用和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

担。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3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场
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
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
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
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2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
申请。本基金场内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份额。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
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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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
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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