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安心 :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嘉实安心 :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年 一 月 目 录 一、前言 ................................ ................................ ... 3 二、释义................................ ................................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12 五、基金的备案 ................................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15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 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 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 41 十二、基金的销售 ................................ ..........................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43 十四、基金的投资 ................................ .......................... 44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 52 十六、基金的财产 ................................ .......................... 53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 5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 6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 7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 7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 75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 76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7 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 安心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 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 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的具体金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 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 者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 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 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以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 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当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除第(6)、 (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2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3、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4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 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上述第(2)条第一段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三)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 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 - 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收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种类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3、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 任 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任 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通过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 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 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 / 中 / 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 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四)投资决策 ( 1 )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 )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 2 ) 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2 )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 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 ( 3 )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 4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 5 )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 )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