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60321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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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3日 00:41: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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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浙江
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
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
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
镇洋发展全体股东发行 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1. 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
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交易完成后,
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浙江沪杭甬作为存续公司,由其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
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浙江沪杭甬及
镇洋发展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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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镇洋发展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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