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300945):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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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3日 09:36: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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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曼卡龙: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45 证券简称:
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5-063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的“‘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调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4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61,200,000股。最终实际发行数量为57,168,86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90,599,877.12 9,759,999.34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680,839,877.7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5日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6号)。
公司(含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上海慕璨珠宝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现拟将实施主体迁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变更公司名称,具体名称及地址以工商登记为准。待相关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名称与住所进行变更,主要由于上海慕璨珠宝有限公司的核心办公团队目前位于杭州,为进一步提升运营效率、优化工作协同,公司计划将相关办公场所整体迁移至杭州。
本次变更仅为对实施主体的公司名称和住所的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实质性变更,对“‘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调整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开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荐机构及银行将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名称及住所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