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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000792):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46:40 中财网
原标题:盐湖股份: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JingfanChina,810001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 邮编:810000
电话:86-971-8587800 8587781 电子邮箱:jfsjmytd@163.com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5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6
四、结论意见...............................................................................................................8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青竞律(非诉)字第(3202)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
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安
蕊、段义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25年8月28日(星
期四)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地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9号盐湖海
润酒店21楼3号会议室。

综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
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
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侯昭飞
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8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8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
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1,994
人(包括现场出席9人、网络投票1985人),代表股份
1,772,463,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4960%。其中,
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91人,代表股份
373,677,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617%。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11,745,87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25%;反对85,784,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9%;弃
权74,933,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7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2,959,36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902%;反对
85,784,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2.9569%;弃权74,933,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0529%。

2、股东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91,558,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54%;反对80,041,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58%;弃
权8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5,8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2,772,18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489%;反对
80,04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1.4199%;弃权8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12%。

3、股东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90,658,498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47%;反对80,719,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1%;弃
权1,0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1,871,981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80%;反对
80,71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1.6014%;弃权1,0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906%。

4、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756,758,18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9%;反对15,094,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6%;弃
权6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8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7,971,667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70%;反对
15,094,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0394%;弃权6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36%。

5、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754,576,11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8%;反对17,003,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93%;弃
权8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5,789,6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30%;反对
17,003,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504%;弃权8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66%。

6、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盐
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
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汇信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330,308,14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39%;反对42,335,45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94%;弃权
1,0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7%。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308,14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39%;反对
42,335,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3294%;弃权1,0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76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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