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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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56:0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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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长春高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
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0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四
名。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或由董事会决议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
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
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
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
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
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
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原细则自动失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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