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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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56: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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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长春高新: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
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9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降低股东的风险;
(三)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
司股东的回报;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
盖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
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
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包括但
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生产与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投融资管理、研发、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运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
括贯穿于运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定期沟通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预算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及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公司应不断地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
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独立、客观地监督与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本业务单元/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
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
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
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
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
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包括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
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
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
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
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
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
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
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
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
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
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二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
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
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
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
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须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六条 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
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二十七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管理层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
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
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
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制度,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的流程管理以及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内、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获得内部信息的方式是: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
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OA系统等渠道。
公司获得外部信息的方式是: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
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
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
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
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
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
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者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应当跟踪内部控制
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关键控制节点
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三十七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
定,结合公司内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执行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所属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
活动:
(一)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
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制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五)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
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公司经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
和完善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八)各所属子公司需配合母公司(特别是内部审计部门)的监
督检查、审计和评估;
(九)各所属子公司需主动识别、评估和管理自身风险,并纳入
母公司整体风险管理;
(十)各所属子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确保母公司能
够通过法定治理渠道行使控制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督促各所属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
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四十二条 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
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议需由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
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股东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对该股东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
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
算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
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十三条 公司若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
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
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
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五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
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
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
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
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
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督导内部审计机构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
作,主动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
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
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
益作审慎分析。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十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若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
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关注公司是否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范围及决策程序执行。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
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要按《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财务部、经营管理部等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要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完善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
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
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八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公司审计部行使并承担
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误的建议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计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计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
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八十七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
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
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十九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公告核稿、
校验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在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进行绩效考核时予以考虑。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