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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301538):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整数倍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17:41:01 中财网
原标题:骏鼎达: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整数倍的公告
股东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博海”)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8月8日-2025年11月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新余博海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前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85,800股,前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6.4920%下降至5.9999%,本次权益变动超过1%的整数倍。

新余博海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该减持计划尚未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股份比例变动超过1%整数倍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9月10日  
股票简称骏鼎达股票代码301538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骏鼎达人民币普通股A股385,8000.4921  
合计385,8000.492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5,089,7136.49204,703,9135.9999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5,089,7136.49204,703,9135.9999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 已作出的承诺、意向、 计划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2025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 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博 海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8 月8日-2025年11月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 反《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 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是否 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 的股份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免于要 约收购的情形不适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股东本次股份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已披露的拟减持股份数量。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上述股东本次股份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关于股东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情况。

三、 备查文件
新余博海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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