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00068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7:05:27 中财网 |
|
原标题:
东北证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股票简称:
东北证券 股票代码:000686
发行人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 | 不超过 10.00亿元(含) |
担保情况 | 无担保 |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评级机构 |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主体信用评级 | AAA |
本期债券信用评级 | AA+ |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声 明
发行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审核,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1号)批准,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含)80亿元的次级公司债券。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下第六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0.00亿元(含 10.00亿元)。
二、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 2025年 3月 31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人民币196.82亿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8.78%,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70.07%(资产负债率的计算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影响);本期债券发行前,2022年、2023年、2024年和 2025年 1-3月,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31亿元、6.68亿元、8.74亿元和 2.02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91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满足的法定发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评级情况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出具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 AAA,债项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联合资信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项信用评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密切关注
东北证券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对
东北证券或本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时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按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评级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概率很低。
同时,联合资信也关注到:(1)公司经营易受环境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与证券市场高度关联,经济周期变化、国内证券市场波动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收入有较大波动性。(2)关注行业监管趋严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2023年以来,
证券公司受处罚频次创新高,监管部门不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均存在被处罚的情况,需关注行业监管趋严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的影响。(3)2022年-2025年 3月末,公司债务规模波动增长,规模较大,债务结构以短期为主,需进行较好的流动性管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全国性综合类上市
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内部控制水平及风险管理水平较高;公司已形成覆盖中国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营销网络体系,区域竞争力较强;业务运营多元化程度较好,主要业务排名均居行业中上游,业务综合竞争力较强;财务方面,盈利能力较强,资本实力很强,资本充足性很好,杠杆水平处于行业一般水平,债务期限偏短,流动性指标整体表现很好。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总收入及净利润同比有所上升。相较于公司现有债务规模,本期债项发行规模较小,主要财务指标对发行后全部债务的覆盖程度较发行前变化不大,但仍属一般水平。
四、设置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的具体安排及
相关风险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保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但是在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完全或无法履行,将对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五、次级性风险
本期债券是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是
证券公司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请投资者在评价和认购本期债券时,特别认真地考虑本期债券的次级性风险。
六、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变动及筹资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 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7.14亿元、-18.82亿元、109.36亿元和-24.24亿元。2023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 169.34%,主要原因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返售业务及融出资金净流出增加。2024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 681.09%,主要原因系为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2025年 1-3月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 210.85%,主要原因系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
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符合发行人行业性质,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4,574.92万元、-55,300.98万元、-424,404.77万元和 24,866.52万元,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呈净流出状态,主要原因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等现金流出较大,发行债券的规模与偿还债务、兑付短期融资券及收益凭证等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规模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除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外的现金流入合计仅为3,287.44万元,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未能增加股权融资、借贷融资等其他融资渠道,或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减少,公司存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的风险。
七、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 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为 42,177.59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八、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 312.83亿元、387.36亿元、336.18亿元和 298.20亿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39.65%、46.48%、37.76%和 33.73%,比重较大。未来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变动,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面临较大波动的风险,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九、公司主要业务受宏观经济及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长期以来经营稳健、财务结构稳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但若未来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将可能无法按期足额偿付相关债务的本金或利息。
1、宏观经济环境及证券市场变化的风险
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强的周期性,从而导致
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波动。虽然公司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以及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但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盈利情况均与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行业监管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公司仍将面临因市场周期性变化引致的盈利大幅波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公司的交易对手或公司持有证券的发行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持有第三方当事人发行的证券,在该方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面临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客户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类产品投资的违约风险,即所投资信用类产品之融资人或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三是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及进行的期货交易,若没有提前要求客户依法缴足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当日客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所需的情况下,或客户资金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口,公司有责任代客户进行结算而造成损失;四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如利率互换、股票收益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交易等)的对手方违约风险,即交易对手方到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公司核心业务不能持续产生收入,或在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发行人持有的金融产品头寸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变现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或因资金占用而导致流动性不足形成的风险。发行人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导致损失,从而对自营投资及客户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负债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缺乏现金不能维持正常的业务支出或不能按时支付债务,以及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应付客户大规模赎回发行人管理产品的风险。此外,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长期资产比例过高等因素,都会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畅、流动性出现困难。
十、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业务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业务适用准则等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等,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此外,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更突出,若公司员工的诚信、道德缺失,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甚至给公司带来赔偿、诉讼或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虽然公司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针对员工可能的不当行为拟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控制和约束,但仍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在开展各项业务的时候,存在因公司员工的违规活动,引发公司的相关风险。
公司于 2021年 12月 2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 10月 9日,公司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0号);2025年 2月 21日,公司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5]9号),渤海融幸涉嫌操纵焦炭 2101合约、焦煤 2101合约,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渤海融幸做出行政处罚。本次行政处罚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及相关人员,不涉及发行人。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造成公司重大内控缺陷。
公司于 2023年 2月 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3年 5月 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于 2023年 6月 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
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但后续公司仍不排除存在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风险。
十一、发行人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50.77亿元、64.75亿元、65.05亿元及 14.85亿元(公司 2025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 32.10%。2022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00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90.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2.31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85.78%。发行人 2022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公司整体业绩出现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投资业务、投行业务盈利表现不及预期,业绩变化符合行业总体趋势。发行人流动比率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强,上述业绩指标下滑情形对本期债券偿债能力不存在较大影响,发行人仍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公司 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4.75亿元,较上年增加 27.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6.68亿元,较上年增加 189.44%。
公司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5.05亿元,较上年增加 0.4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8.74亿元,较上年增加 30.70%,系其他业务成本减少所致。
2025年 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8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25.94%,公司当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859.84%,主要原因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
未来期间,如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波动等因素导致证券市场景气度下滑、指数大幅波动、市场交易量萎缩,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情况存在下滑的风险。
十二、本期债券不满足通用质押式回购条件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不符合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十三、重要投资者保护条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即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作出的决议和主张。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聘任了
长城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十四、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五、上市后的交易流通
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十六、申报材料更名
本期债券系分期发行的第六期次级债券,发行人已将原申报材料《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涉及“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表述现更换为“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五期)”。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各公告类文件全称更名后与原相应申请文件效力相同,原申请文件继续有效。
十七、合规发行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发行人承诺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可以通过自主决策、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认购本期债券。
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投资者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十八、期后事项说明
(一)发行人分配股利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公司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股份总数2,340,452,9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63,831,704.05元,公司已于 2025年 1月 24日实施完成2024年度中期分红,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17,022,645.75元。综合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全年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80,854,349.80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 32.15%。公司 2024年度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现金分红水平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2021年 5月 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
东北证券长盈 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2023年 11月 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 01民初 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586,032.90元及利息。
2023年 11月 21日,发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4年 4月 16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 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裁定如下:
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 01民初 958号民事判决; 2.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2,402,550元,退还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02,550元予以退还。
2024年 11月 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4月 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 6月 20日,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 6499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敦化农商行与公司侵权责任一案进行了审查,裁定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九、其他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22东北 C2”、“23东北 C1”债券本金,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不得转售。发行人承诺合规发行,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投资者向承销机构承诺审慎合理投资,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目 录
声 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释 义 .............................................................................................................................................. 15
第一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 ............................................................................................................. 18
第二节 发行概况 ......................................................................................................................... 29
第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 34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9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 90
第六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 183
第七节 增信机制 ......................................................................................................................... 189
第八节 税项 ............................................................................................................................... 190
第九节 信息披露安排 ............................................................................................................... 192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 200
第十一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及利害关系 ................................................................... 235
第十二节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 238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278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东
北证券 | 指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
人、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 | 指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 | 指 |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债券 | 指 | 发行人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规模不超过 80亿元(含 80
亿元)的次级债券 |
本期债券 | 指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第五期) |
本期发行 | 指 | 本期债券的发行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五期)募集
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五期)募集
说明书摘要》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规
则 | 指 | 为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本协议 | 指 | 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东北有限 | 指 |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亚泰集团 | 指 |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
吉林信托 | 指 |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年 7月 6日更名而来,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
锦州六陆 | 指 | 回购股份暨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的“锦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油锦州 | 指 |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
锦州六陆的控股股东。公司原名为“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1999年 1月,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由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并更名为“中国
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
回购股份暨吸收合并 | 指 | 锦州六陆定向回购中油锦州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
东北有限的行为 |
东证融通 | 指 |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东证融达 | 指 |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
东证融成 | 指 | 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东证融汇 | 指 |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渤海期货 | 指 |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融盛 | 指 | 渤海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渤海融幸 | 指 | 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东方基金 | 指 |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银华基金 | 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汇智 | 指 | 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 | 指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 |
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 指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吉林证监局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吉林省国资委 | 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机构、债券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
任何其他本期债券的登记机构 |
净资本 | 指 | 证券公司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
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主要反
映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证券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
应对风险的资金数 |
第三方存管 | 指 | 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即具备第三方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管理。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存管银行负责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为客户提供银证转账、资金存取和查询服务;证
券公司负责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证券管理以及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
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
IB业务 | 指 |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由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
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为其提供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
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
服务,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业务 |
融资融券 | 指 |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
动 |
转融通 | 指 | 证金公司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
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 |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 指 | 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 |
| | 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
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
得相应收益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 |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 指 |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 |
股票质押式回购 | 指 | 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
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
易 |
股指期货 | 指 | 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
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
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 |
直接投资、直接股权投资 | 指 | 投资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目或企业,以自有或
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的业务 |
场外市场 | 指 | 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非上市股票或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的市
场,目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份交易市场等,
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为新三板。场外市场业务主要指
证券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推荐挂牌、定向增资、转板上市、债券融
资、兼并收购、做市交易等服务 |
IPO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个英文字母的缩写 |
公司章程 | 指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 指 |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 1-3月 |
交易日 | 指 | 本期债券或东北证券其他有价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专业机构投资者 | 指 | 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 |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投资本期债券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市场利率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债券的投资价值。鉴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将有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流动性风险
1、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由于本期债券具体交易流通的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除此之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本期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债券的持有人无法随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的风险。
2、本期债券可能存在预期上市方式无法实现的风险。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包括: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三)偿付风险
虽然发行人目前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但本期债券的存续期较长,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利率、汇率、证券行业发展状况、投资心理以及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上述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可能会导致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四)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现实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降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已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充分或不能完全履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五)评级风险
经联合资信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但公司无法保证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期债券信用评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如果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负面变化,可能引起本期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次级性风险
本期债券是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是
证券公司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请投资者在评价和认购本期债券时,特别认真地考虑本期债券的次级性风险。
二、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因素及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资产变现困难、经营损失、交易对手延期支付或违约,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等。随着公司资本实力的增强、资产配置日益丰富,产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公司一方面需积极扩展融资渠道以满足内部流动性需求,同时需要通过合理的负债期限结构安排,以确保公司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相匹配。此外,
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还需要满足外部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并防范各类风险事件引发的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管理挑战日益加大。
2、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业务经营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公司主要依靠负债融资满足业务的资金需要,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如财务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降低等。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总体运行状况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导致市场融资利率攀升,则较高的负债水平将使公司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也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3、净资本管理风险
证监会对
证券公司采用以净资本及流动性指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模式。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杠杆率的不断上升,证券市场的波动或者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出现较大波动。如果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公司的业务开展将会受到限制,甚至被取消部分业务资格,进而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 312.83亿元、387.36亿元、336.18亿元和 298.20亿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39.65%、46.48%、37.76%和 33.73%,比重较大。未来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变动,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面临较大波动的风险,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5、债券集中偿付的风险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近一年内将到期偿付债券金额较大,在债券到期时间临近时,公司若自有资金不能覆盖债券本息,且未能及时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公司存在债券到期时无法偿付债券本息以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风险。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将于近一年内偿还的公司债券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 待偿还本金总
额(亿元) | 发行期限 | 到期时间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
券(第二期) | 20.00 | 3年 | 2025年 10月 21日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
司债券(第三期) | 15.00 | 332天 | 2026年 3月 12日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
券(第一期) | 20.00 | 3年 | 2026年 4月 14日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
司债券(第四期) | 10.00 | 351天 | 2026年 7月 8日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
司债券(第五期) | 10.00 | 291天 | 2026年 5月 15日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
司债券(第六期) | 15.00 | 345天 | 2026年 8月 7日 |
合计 | 90.00 | - | - |
6、重大诉讼仲裁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 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 2025年 3月末,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为 42,177.59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7、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变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 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7.14亿元、-18.82亿元、109.36亿元和-24.24亿元。2023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 169.34%,主要原因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返售业务及融出资金净流出增加。2024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 681.09%,主要原因系为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2025年 1-3月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 210.85%,主要原因系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
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符合发行人行业性质,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4,574.92万元、-55,300.98万元、-424,404.77万元和 24,866.52万元,2022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呈净流出状态,主要系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所致,2023年及 2024年,发行人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主要原因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金额较大。发行人发行债券的规模与偿还债务、兑付短期融资券及收益凭证等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规模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除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外的现金流入合计仅为 3,287.44万元,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未能增加股权融资、借贷融资等其他融资渠道,或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减少,公司存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强的周期性,从而导致
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波动。虽然公司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但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盈利情况均与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行业监管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公司仍将面临因市场周期性变化引发的盈利大幅波动的风险。
2、行业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
证券公司的盈利主要集中于传统的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和证券自营业务,同质化情况较为突出,形成了
证券公司数量偏多,绝大多数的
证券公司规模过小、资本实力偏弱的格局,各
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虽然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后,部分
证券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增资扩股、发行上市等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竞争能力,但总体而言,证券行业的整体竞争格局仍处于由分散经营、低水平竞争走向集中化的演变阶段,证券行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均面临激烈的竞争。此外,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也逐渐参与证券承销、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分流
证券公司客户资源,与
证券公司形成了激烈竞争。其中,商业银行在网点分布、客户资源、资本实力等方面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对
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形成严峻的挑战。如公司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快速提高自身的资本实力、抓住发展机遇,将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萎缩、盈利能力下滑等经营压力。
3、具体证券业务经营风险
(1)经纪业务风险
交易佣金是经纪业务的收入来源。交易佣金取决于证券市场交易金额和佣金费率两大因素。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期,证券行情走势的强弱程度将直接影响交易量,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将使得经纪业务收入大幅波动。自 2002年 5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的政策以来,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佣金费率持续下滑。与此同时,
证券公司营业网点设立条件的放宽将进一步加剧国内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竞争,网点数量的大幅增加以及非现场开户业务的大范围开展将可能导致公司市场占有份额和佣金率水平的持续下降,从而导致经纪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2)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市场行情走势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证券行情持续走强时,自营业务能为公司带来业绩的迅速增长,反之,在证券行情持续低迷时,公司自营业务则可能出现亏损,自营业务存在明显的随证券市场波动的风险。
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期,二级市场投资产品较少,公司难以通过证券投资组合策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从而使得公司业绩较易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此外,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人员在选择投资品种和具体投资对象时的研判失误、投资品种配置不当等因素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与财务顾问业务和股转业务。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3月,公司分别实现投行业务收入 1.67亿元、2.86亿元、1.47亿元及 0.17亿元。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与财务顾问业务和股转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均存在因监管政策调整、证券市场产生不利波动、市场预期、项目储备等原因导致公司投行项目减少而无法实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存在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如果公司从事承销保荐业务过程中,对企业的质地判断出现失误、方案设计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等,均可能会导致项目无法通过审核,甚至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批评与处罚,从而产生经济损失和信誉下降的风险,严重时乃至法律风险,甚至存在被暂停乃至取消业务资格的风险。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靠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和管理水平拓展规模,并以此获取收入。公司存在因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市场需求,管理水平与业务发展不匹配或出现投资判断失误,或者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波动较大、投资品种较少、风险对冲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该资产管理计划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公司需承担自有资金投入部分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因上述原因使投资者购买产品的意愿降低,从而影响产品规模及业务收入的风险。此外,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都已推出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面临竞争加剧可能导致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受限的风险。
(5)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面临的信用交易业务风险主要涉及在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业务过程中,因交易对方无法履约导致损失的风险。尽管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的过程中通过客户适当性管理、征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及维持担保比例的盯市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了严格的风险管控,但仍可能存在因质押担保物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导致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欠款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引起的法律纠纷风险,进而使得本公司存在相关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
(三)管理风险
1、内部控制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内部控制风险相对于传统行业更加突出,既需要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还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估和管理体系。
公司在各业务领域均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措施及严格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但因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不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主观故意等情况,现行内部控制机制可能失去效用,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使公司的业务、声誉受到不利影响。
2、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业务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业务适用准则等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等,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此外,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更突出,若公司员工的诚信、道德缺失,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甚至给公司带来赔偿、诉讼或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虽然公司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针对员工可能的不当行为拟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控制和约束,但仍然有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
在开展各项业务的时候,存在因公司个人员工的信用、道德缺失造成违规,从而引发相关风险。
公司于 2021年 12月 2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 10月 9日,公司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0号);2025年 2月 21日,公司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5]9号),渤海融幸涉嫌操纵焦炭 2101合约、焦煤 2101合约,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渤海融幸做出行政处罚。本次行政处罚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及相关人员,不涉及发行人。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造成公司重大内控缺陷。
公司于 2023年 2月 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3年 5月 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于 2023年 6月 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
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但后续公司仍不排除存在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风险。
3、人员流失风险
我国证券行业快速发展,对优秀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人才素质是其发展的核心竞争要素。公司为员工制定和实施了一整套培训计划和激励机制,培养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忠诚度,在保持现有人才结构的基础上,大量吸引业内优秀人才加盟。但是,面对证券行业未来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公司如不能顺应行业快速变化的需求,不能排除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存在优秀人才流失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政策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我国颁布了《证券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在经营中如违反前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罚款、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证券行业的特许经营、佣金管理和税收管理等政策将可能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调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证券行业特许经营政策的调整将遵循放宽市场准入和加强风险监控的原则,逐步降低对证券行业的保护程度,并着力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以促进证券行业的有序竞争。因此,这些政策的变化不仅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情,而且会改变我国证券行业的竞争方式,将对公司各项业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