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300207):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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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8:51:2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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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欣旺达: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
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5-076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欣旺达”)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弘盛”)拟与普通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储能”)、有限合伙人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型储能”)、有限合伙人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能源”)签署《深圳市远致港欣智慧能源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拟共同投资深圳市远致港欣智慧能源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设立时核准的名称为准,下同)(以下简称“远致港欣”或“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有限合伙人前海弘盛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认缴比例为20%;有限合伙人新型储能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4,700万元,认缴比例为49%;有限合伙人港华能源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认缴比例为30%;普通合伙人远致储能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认缴比例为1%。以上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专业投资机构远致储能担任远致港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方向主要为投资于中国境内运营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次共同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X9FT9R
成立日期:2023年5月31日
营业期限:2023年5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清泉路7号C单元C702
法定代表人:李安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
新能源储能产业链企业股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远致储能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 | 8,000.00 | 100.00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
关联关系说明:远致储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远致储能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除远致储能为新型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远致储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备案登记情况:远致储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4643)。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56626K
成立日期:2014年2月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玓
注册资本:14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技术及
新能源技术开发外包、业务流程外包;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池、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电源、电池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换流器、逆变柜、逆变器、光伏逆变器、汇流箱、开关柜、移动储能系统、微电网系统、户用储能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高科技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电动车租赁;自有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前海弘盛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40,000.00 | 100.00 |
合计 | 140,000.00 | 100.00 |
关联关系说明:前海弘盛是
欣旺达的全资子公司。
2、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5J8GR32
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51,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清泉路7号C单元C7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新型储能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30.72 |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0 | 30.72 |
中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0 | 7.68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智造城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 | 50,000.00 | 7.68 |
深圳市前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 | 7.68 |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
公司 | 50,000.00 | 7.68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3.07 |
深圳市坪山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1.54 |
深圳市光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10,000.00 | 1.54 |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1.54 |
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1,000.00 | 0.15 |
合计 | 651,000.00 | 100.00 |
关联关系说明:新型储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型储能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除远致储能为新型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UUMX1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2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邱建杭
注册资本:225,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港华能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港华燃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225,000.00 | 100.00 |
合计 | 225,000.00 | 100.00 |
关联关系说明:港华能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港华能源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合作各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拟):深圳市远致港欣智慧能源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管理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存续期限为永续。
(七)基金规模: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0万元。
(八)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运营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
(九)本次投资后,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类型 |
1 | 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300 | 1 | 普通合伙
人 |
2 | 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700 | 49 | 有限合伙
人 |
3 | 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9,000 | 30 | 有限合伙
人 |
4 |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 | 6,000 | 20 | 有限合伙
人 |
合计 | 30,000 | 100 | - | |
备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十)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十一)备案登记情况: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本次交割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就本次投资变更登记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十二)一票否决权:公司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设立目的:从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存续期限
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认缴出资额: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0万元。
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分期实缴,具体缴付时间及数额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缴付出资通知书为准,各合伙人出资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载的付款日期前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存续期限为永续。
(五)管理机制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的情形下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四分之一(1/4)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电话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召开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变更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2. 延长合伙企业的运作期限;
3. 延长合伙企业的后续募集期;
4. 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5. 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6. 根据合伙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
7. 根据合伙协议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8. 根据合伙协议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
9.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或当然退伙的情形下,指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0.非现金分配;
1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权限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12.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规模,但根据合伙协议后续募集除外;13.决定合伙企业清算期的延长;
1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8、9项的表决需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11项的表决需由合计持有不少于基金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1/2)的非关联合伙人决议通过;第4、5、12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由合计持有不少于基金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2/3)的合伙人决议通过。合伙人会议讨论第6、7项时,该事项涉及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合伙人持有基金实缴出资额不足三分之二(2/3)的,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亦视为表决通过。
(2)管理人
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远致储能,且该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六)投资决策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柒(7)名委员组成,其中肆(4)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贰(2)名由港华能源委派,壹(1)名由前海弘盛委派。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不得附生效条件。委员未表决或表决弃权或表决意见附生效条件的,视为同意。
(2)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五(5)名及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七)合伙权益转让与退伙
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规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从合伙企业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有限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除依照合伙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方转让合伙权益,但前提是拟受让权益当时该关联方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如普通合伙人按本条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的,其关联方应当具有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条件。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八)管理费
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运作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支付管理费。
(2)退出期内,合伙企业以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1.5%/年支付管理费。
(3)合伙企业首期管理费收费期间以运作期限开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全体合伙人全额缴付首期认缴出资额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
(4)合伙企业后续各年度管理费支付日为自然年度开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同一年度收费期间内合伙人分批新增实缴出资的,可在合伙人分批实缴出资完成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新增实缴出资收取管理费。
(5)如合伙企业账户无足够金额支付上述费用的,则顺延至有可支付资金时支付。
(6)如合伙企业运作期限发生延期情况,则在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用。
(7)仅为本条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向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中载明的合伙人应当缴付但合伙人未能按时足额缴付的出资金额应当自缴付出资通知书中载明的到账日起计入实缴出资总额,作为管理费计算基数。
(九)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和投资项目“即退即分”原则分配,合伙企业应当在收到每笔项目可分配收入之日起九十(90)日内启动分配程序。现金管理可分配收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下述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返还:向全体合伙人按各自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一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全部得以返还;
(2)全体合伙人门槛收益回报:若有剩余,则向全体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回报,各合伙人门槛收益回报为该合伙人根据上述第(1)项相应实缴出资金额,按年化收益率达到每年6%(单利)计算的金额,核算年化收益率的期间自该合伙人相应的实缴出资额划付至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3)超额收益分配:若仍有剩余,该剩余的80%向全体合伙人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金方式按照上述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用于分配的资产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其价值:
(1)清算前,对于公开交易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作出日前二十(2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清算前,对于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流通的股权、资产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股权或资产的评估确定其价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非投资收入,应采取“即退即分”原则,在全体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自到账之日起九十(90)日内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十)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并保证:
a.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b.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c.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d.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内部治理制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一)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股权/股份转让、由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被投资企业清算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允许的方式退出。
(十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1)合伙企业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2)合伙企业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3)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约定允许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三)财务会计制度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向投资者披露合伙企业上半年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运作情况。执行事务合伙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六(6)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合伙企业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
(2)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3)合伙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合伙企业合伙人账户信息,包括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总额;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和收益分成情况。
(十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实施的仲裁规则以普通程序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仲裁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为了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储能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产业投资业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效益。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有利于公司为新型储能产业链协同发展探索新路径,利用
欣旺达的产业能力及其他投资方的资源及资产运营能力,通过“资产+运营+产业”闭环模式,推动能源科技企业转型,开拓公司储能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2)本次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投资实施中存在战略决策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财务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督促基金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且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三)截至目前,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关联交易。
(四)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远致港欣智慧能源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