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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亚世光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1:00:40 中财网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
、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送转股份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任职情况/股东身份拟减持公司股份 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比例
1解治刚持股5%以上股东1,000,0000.6160%
2边瑞群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3,000,0001.8480%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0月23日~2026年1月22日,窗口期不得减持)。

6
、减持价格:依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1、解治刚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如下承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100%。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解治刚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2、边瑞群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如下承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对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100%。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边瑞群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解治刚先生、边瑞群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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