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高鸿(00085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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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7:21: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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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高鸿: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
*ST高鸿 公告编号:2025-133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317,605.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86.8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33.7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1.累计诉讼、仲裁披露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2025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2025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2025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2025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5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
2.重大诉讼披露情况
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12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12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2025年1月10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扣划140,025,035.30元,剩余16,701,864.20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年4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21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21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7日、2024年8月7日、2024年8月15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19日、2025年4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0102民初895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
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高鸿鼎恒技术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高鸿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全部贷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2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84067.71元,自2025年2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4000元;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0102民初895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
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高鸿鼎远科技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高鸿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全部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2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40081.21元,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525元,由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在法定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现金流情况,公司无法支付上述涉诉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0102民初8954号)
2.《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苏0102民初8955号)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5日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
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
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
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
(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2年4月、
2024年4月、
2025年4月 | 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 | 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
常州市新北
区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 | 180,688.55 | 年常州 起案件处
2022 9
于再审提审阶段;2024
年常州12起案件一审
尚已开庭审理,尚未判
决。2025年常州21起
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
2 | 2023年12月6日 | 北京旷视科技有
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近
日经公司查询,北京大
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名下30件专
利(含申请中)被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财产保全冻结。
/ |
3 | 2024年6月19日 | 天津中财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
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仲裁委
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
《执行裁定书》,最终
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4 | 2024年7月10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
审查作出《民事裁定
书》,尚未开庭审理。 |
5 | 2024年7月17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
宣武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
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 |
序
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
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
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
(万元) | 案件进展 |
| | | | | | | 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
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
为准。 |
6 | 2024年8月5日 | 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紫金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人
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5,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作出二审判决。 |
7 | 2024年8月1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东城
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2,662.5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
京金融法院已作出二
审判决。 |
8 | 2024年9月9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6,569.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
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
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
实际偿还为准。 |
9 | 2024年9月27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
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
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
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8,345.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
作出《民事判决书》,
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
为准。 |
10 | 2024年10月9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
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960.6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
裁定书》,最终以公司
实际偿还为准。 |
序
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
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
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
(万元) | 案件进展 |
11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花园
路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8,427.7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
未支付首期款项。 |
12 | 2025年3月12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花园
路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6,030.5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
未支付首期款项。 |
13 | 2025年4月30日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人
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2,779.26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已向法院提交撤回
上诉申请。 |
14 | 2025年6月4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1,1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
裁定书》,最终以公司
实际偿还为准。 |
15 | 2025年7月9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5866.8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16 | 2025年7月9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4105.0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17 | 2025年7月9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
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5129.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
审已判决。 |
18 | 2025年8月1日 | 贵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
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
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
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
同 | 4123.7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出具《民事调解书》。 |
序
号 | 收到通知/传票/裁
决书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
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
(万元) | 案件进展 |
19 | 2025年8月12日 | 北京中关村科技
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公证债权文
书 | 3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
公开查询处于强制执
行阶段,最终以公司实
际偿还为准。 |
20 | 2025年8月19日 | 北京汉邦高科数
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2844.9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小计: | 308,096.11 | | | | |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19项 | 2,652.76 | 15项已结案,涉案金额
2118.51万元;1项一
审审理中,涉案金额
111.81万元;3项一审
已判决、二审审理中,
涉案金额422.44万元。 | | | |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38项 | 6,856.82 | 24项已结案,涉案金额
4157.5万元;8项一审
审理中,涉案金额
1,704.23万元;4项二
审审理中,涉案金额
726.11万元;2项二审
已判决,涉案金额
268.98万元。 | | | | | |
小计: | 9,509.58 | | | | | | |
合计: | 317,605.69 | | | | | | |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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