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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恩捷股份(002812):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22:05:36 中财网
原标题: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53号)。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创兴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上分最高保字第011号),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创兴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4000046250928560895),对下属子公司红创包装(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创”)向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2,9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担保权人主债权额度担保额度担保合同内容
上海恩捷创兴银行 上海分行10,000.0010,00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被担保人担保权人主债权额度担保额度担保合同内容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垫款、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兑损失、手续费、为实现债权与 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证费、过户 费、送达费、公告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之日起三年。若主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 期间自展期后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发生垫款 之日起三年。若分次垫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笔垫款发 生之日起三年。
安徽红创邮储银行 马鞍山分 行2,900.002,900.00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 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 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 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4、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 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 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5.19%;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33,746.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0.75%。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创兴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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